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趨廣泛,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中的黨員越來越多,流動的范圍越來越廣。近幾年來,各地在流動黨員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組織部1994年1月下發了《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流動黨員管理,根據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本著有利於黨員合理流動,有利於黨組織管理,有利於黨員發揮作用的原則,現就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証》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動黨員活動証》的適用范圍
《流動黨員活動証》適用於短期外出(6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
《流動黨員活動証》是流動黨員參加黨的活動的憑証。黨員可持証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基層黨委、總支或支部,下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流動黨員活動証》的制發
《流動黨員活動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按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印制,印制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確定,並加強管理。《流動黨員活動証》由基層黨委加蓋印章后登記發放,農村由鄉鎮黨委發放,城市分別由機關黨委(工委)、企事業單位黨委和街道黨委(工委)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証》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將其用於使用范圍以外的其它活動,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簽發單位黨組織報告。
三、《流動黨員活動証》的使用
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証》制度的目的是加強流動黨員的管理。黨員原所在黨組織和外出所在地黨組織,要本著對黨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工作。
原所在黨組織應做到:
(1)對外出黨員進行教育並提出要求,按規定登記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証》。
(2)通過適當方式與黨員繼續保持聯系,了解黨員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向外出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
(3)黨員返回后,認真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証》內記載的有關內容,詳細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黨員外出后不按規定將《流動黨員活動証》交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按黨章有關規定辦理。
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應做到:
(1)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証》的外來黨員,驗証后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得借各種理由拒絕接收。
(2)安排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其它黨內活動,收繳黨費,並分配他們做適當工作。
(3)認真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証》內有關內容。
流動黨員應做到:
(1)外出前向所在黨支部報告。
(2)外出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証》交給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接受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
(3)外出期間按照黨員標准嚴格要求自己,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規定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4)外出返回后,及時將《流動黨員活動証》交黨組織查驗,如實向黨組織匯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各級黨委要加強對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証》工作的領導,縣(市)委要認真抓好落實。黨委組織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具體指導。在試行過程中,各地要及時研究解決流動黨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建立起流動黨員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有關事宜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附:
《流動黨員活動証》式樣。流動黨員活動証
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入黨誓詞
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准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黨員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持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黨員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務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証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
|
|
|
|
說明
1.《流動黨員活動証》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逾期無效。
2.此証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將其用於使用范圍以外的其它活動。
3.此証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簽發單位黨組織報告。黨員返回后應及時將此証交簽發單位黨組織查驗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