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 |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4年2月18日印發) |
|
|
|
共產黨員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增強黨的組織觀念、履行黨員義務的重要內容。根據工資制度改革后的工資收入情況,現將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重新規定如下:
一、黨員交納黨費的數額
1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總額為基數(見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納黨費:
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
每月工資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5%。
每月工資收入在800元以上(稅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2%。
每月工資收入在1500元以上(稅后)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3%。
2 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黨員,按其月工資收入參照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3 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沒有經濟收入或依靠撫恤、救濟為生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1角。
4 城市和農村中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平均月收入,參照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二、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三、黨員除按規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黨員自願一次交納黨費1000元以上的,應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黨組織匯交中央組織部(附該黨員的簡要情況),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四、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五、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附注:
每月工資收入總額包括:
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貼)、獎金(指作為工資部分的獎金,不包括一次性重獎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下同)。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各類津貼、獎金)。實行年薪制的人員按月平均收入計算。 |
|
|
|
|
毛澤東紀念館 |
周恩來紀念館 |
|
|
劉少奇紀念館 |
朱德紀念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