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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建國前黨員脫黨期間黨籍、黨齡問題的幾點補充規定
(198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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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國以來,對在歷史上曾經脫過黨的同志的黨籍、黨齡問題,多數都做過結論,現在有一些同志提出申訴或要求復議。鑒於建國以前黨組織多數處於秘密狀態,斗爭非常艱苦,環境十分復雜,一些同志的脫黨原因不盡相同,脫黨后的經歷和表現各有差別,且距離現在的時間已經很久,因此,各級黨委在處理這類問題時,要本著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的精神,首先把這些同志脫黨的原因、脫黨后的表現等情況搞清楚,然后再考慮其黨籍應該不應該恢復。應該恢復的要抓緊審批,予以恢復﹔不應該恢復的,也要耐心地做好說服工作。為了妥善地做好這項工作,除重申按照1949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對脫黨分子的黨籍和工作的處理和計算黨齡問題的指示》的基本原則辦理外,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脫黨期間黨籍、黨齡問題的處理原則:

  1 黨員被迫脫黨后,積極設法找黨,因客觀條件限制,未能找到黨組織,但仍繼續進行革命活動,其歷史經過嚴格審查,每段都有可靠証明,確無問題的,其脫黨期間的黨籍可予以恢復,黨齡連續計算。

  2 黨員被迫脫黨,后又回到革命隊伍,過去審查時,因客觀原因,脫黨期間的情況無人証明而暫按重新入黨處理的,現已查清其脫黨期間曾積極找黨,繼續進行革命活動,每段都有可靠証明的,可以改為恢復黨籍,黨齡連續計算。

  3 黨員被迫脫黨后,曾有短時間(如一年以內)政治上一度表現消沉,但不久即轉為積極找黨,為黨工作,表現好或工作有成績,很快又被重新接收為黨員的,其脫黨期間的黨籍可予恢復,黨齡連續計算。

  4 黨員被迫脫黨后,有的有條件找黨而沒有找黨,有的雖曾找過黨,但行動上不積極,致使脫黨時間較長(三年以上)的﹔或入黨時間很短,脫黨時間較長的,這些同志在脫黨期間盡管有過某些進步活動,他們的黨籍也不能恢復。

  5 黨員雖系被迫脫黨,脫黨后政治上有過動搖,或有其他政治錯誤,革命形勢好轉后才回到革命隊伍又重新入黨的,其脫黨期間的黨籍不能恢復,黨齡應從重新入黨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歸隊后,已將自己的問題如實向組織交代清楚,過去審查已經作了恢復黨籍處理的,現在也沒有發現新的重大問題,也可不再變動。

  6 有的同志雖系被迫脫黨,但由於脫黨期間的歷史比較復雜,過去沒有審查清楚,一直沒有解決黨籍問題。現在本人全部歷史已經審查清楚,雖然不符合恢復黨籍的條件,但也沒有發現其脫黨期間有損害黨或革命利益行為,目前本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不要預備期。重新入黨的時間,可根據審查結果,由省級以上黨組織酌情研究決定。

  7 凡過去自行脫黨,后又參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黨,現在要求恢復其脫黨期間黨籍並連續計算黨齡的,一律不予解決。

  (二)有的同志被迫脫黨,后來回到革命隊伍,當時黨組織對其脫黨的情況未作全面審查,即予接上組織關系。如現在已將其脫黨期間的情況審查清楚,可根據各人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上列有關條款的精神,有的可以恢復其脫黨期間的黨籍,連續計算黨齡﹔有的可將其接上組織關系的時間,確定為重新入黨的時間。

  (三)在地下工作環境中,有些同志曾經加入過黨,但因本人並不很明確或因組織上的原因,未承認其黨籍的,現經查証,本人一直在革命隊伍裡工作,三年以內又重新入了黨,並有兩名以上黨員能証明其在這以前確實曾入過黨,這段黨籍可予以恢復,黨齡從第一次入黨時算起。

  (四)對於已經逝世多年的黨員,其家屬子女要求恢復其過去脫黨期間的黨籍並連續計算黨齡的,如果沒有切實可靠的証明材料又不能提供証明人線索,一般不予復查,但屬於歷史上的冤假錯案,涉及到黨籍黨齡的,則應予復查。對不再復查的,也要向其遺屬耐心做好說服工作。

  (五)審批手續問題:

  1 要求恢復建黨初期和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7年7月底以前)的黨籍並連續計算黨齡的和中央管理干部的黨籍、黨齡的更改,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或中直機關黨委、國家機關黨委審理后,報中央審批。

  2 要求恢復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6日)的黨籍並連續計算黨齡的和省、市、自治區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一級黨委管理干部的黨籍、黨齡的更改,應報省、市、自治區黨委或中直機關黨委、國家機關黨委審批。

  3 其他黨員,應由縣或相當於縣一級黨委審理后,報地(市)委審批。

  4 軍隊干部的黨籍、黨齡更改的審批手續,由總政治部作相應的規定。

  (六)復查處理脫黨人員的黨籍、黨齡問題,主要是依據切實可靠的証明材料。本人要忠實地提供歷史情況和証明人線索。組織上在調查取証時,應該要求証明人本著對黨負責的態度,提供符合歷史事實的証明。如果發現証明人有改變或更正過去屢次証明的事實時,証明人應說明改變或更正事實的充分理由,組織上要對這些証明材料進行認真地審核鑒別。

  處理黨籍、黨齡問題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種是不認真負責地考慮申訴人的意見,而多方強調客觀困難,對申訴敷衍應付,甚至一推了之,該復查的不予復查,該改變結論的不予改變結論﹔另一種是不注意查清事實,不仔細研究調查証明材料,不按黨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辦事,隨意作出迎合申訴人意願的不恰當的結論。

  (七)凡過去的結論基本符合本規定精神而本人現在要求不合理的,或過去已作過結論,現在沒有新的可靠的証據和其他理由足以改變原結論的,不再改動。但應耐心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附:

  
中共中央關於對脫黨分子的黨籍和工作的處理和計算黨齡問題的指示


  
(1949年11月20日)

  (一)對脫黨分子的黨籍和工作的處理問題

  在全國勝利的形勢下,過去脫黨的分子現在來找我黨要求解決黨籍及工作問題者,日益增多,情況亦甚復雜。自1949年6月以來,經各地介紹或本人直接來信,或逕赴北京找中央組織部及中央各負責同志者已達百余人。其中大多數為大革命時期及內戰時期入黨,而在內戰時期白色恐怖嚴重的情況下脫黨者。脫黨原因有被迫與個人錯誤之別。脫黨后的表現亦各有不同:或消沉,長期未作革命工作﹔或一度為反革命工作﹔或中間有一段做過一些革命活動的。目前對此類問題的處理,除按照“中央關於新解放城市中對脫黨、自首、叛變分子的處理的指示”及“中央組織部關於歸俘人員黨籍問題的處理方法”的精神外,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了並採取著以下辦法:

  甲、凡黨員過去被迫脫黨后,繼續進行革命活動,並設法找黨,但因客觀困難終未能找到者,其歷史經省委或市委嚴格審查,每段均獲有可靠証明,確無問題者,可准予恢復黨籍,並分配以適當的工作。

  乙、凡黨員過去自由脫黨,旋又自行悔悟,重新參加革命工作,設法找黨不獲,現在懇切要求入黨者,經審查后有確實証明時,可准予重新入黨,並分配其工作。

  丙、凡黨員不論其過去系自由或被迫脫黨,凡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均須加以長期考察,不應即予考慮其黨籍問題。

  1 長期未作革命工作,雖未發現有反黨行為者。

  2 曾有損害革命之行為或嫌疑者。

  3 曾為敵人服務后又為我工作者。

  4 本人歷史復雜一時無法獲得証明者。

  為了保持黨的純潔性和照顧黨內外的影響,對脫黨分子在政治上尚不能完全信賴時,不應分配在黨的系統或軍政重要領導機關和帶有機密性之部門工作,且不宜任以負責職位。至於歷史不清或有政治嫌疑者,除其具有專長,須要慎重加以使用外,其余一般地應送學校學習,在學習中繼續考察,不宜馬上分配其工作。

  由於此類問題今后必然增多,為了更易於搜集材料,解決問題,並節省人力物力起見,各地組織凡遇此類問題,應依照中央指示自行照規處理。一般地不應逕送中央。本人自行來中央者,如其問題中央易於解決者應即處理,如其問題地方較為熟悉者,應轉由地方處理。

  (二)關於計算黨員黨齡中是否可以扣除中間一段黨齡的問題

  七大以前,關於處理黨員黨籍辦法中,有因黨員脫黨后較長時期未繼續為黨工作,或脫黨時期某段情況一時無人証明,或因有其他不好表現者,採取扣除黨齡的辦法,即恢復其黨籍,但中間一段不算黨齡,予以保留或作為處分。

  七大以后,中央組織部在處理此種問題時,沒有採取中間扣除黨齡的辦法,因為此種辦法有割斷歷史的缺點。如黨員系被迫脫黨、確無法找到組織,且因能力限制及缺乏社會關系,不能作出顯著工作成績,而當其一有機會即又繼續找黨者,其黨籍應予全部恢復。若黨員脫黨后,無反黨行為,隻一度消沉,未及時積極找黨和為黨工作,但為時不久旋即覺悟,轉為積極,工作表現有成績,因而又回到組織者,亦應全部恢復,中間表現消沉的一段應以錯誤論,不扣黨籍,隻酌情給以適當處分,或給以批評,並在結論中指出。

  如黨員在脫黨期間一段無人証明,應分別情況或暫准重新入黨,或暫不解決其黨籍問題,俟獲有確切証明后再行處理。

  如黨員在脫黨后長期未積極找黨,亦未做革命工作,現在環境一好又來找黨者,其黨籍不能恢復,自無扣除黨齡問題。如果以后在長期工作中表現其成績和進步,因而可以重新入黨者,其過去的黨齡,因其自行脫黨,自應取消,不能再算。

  如黨員在脫黨后失去黨員氣節,或叛賣黨和階級者,即使過去功勞很大,或失節后又復堅定起來。其過去黨籍應予以開除,今后若各方面具備一個黨員條件時,可考慮其重新入黨,不能扣除其中間一段,恢復其前后兩段。

  在這個問題上,黨內處理的辦法是很不一致的,現在需要一個統一的規定,故指示如上。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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