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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方案 |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3年12月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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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試行范圍
(一)中央紀委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央紀委派駐紀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所在部門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中央直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對外聯絡部、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三)中央議事性的委員會、領導小組下設的編制單列的辦公室──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四)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中,擔負黨的領導機關工作職能的,如擬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需本單位提出意見,由中央委托中央組織部審定。
人民日報社、求是雜志社、光明日報社、中國日報社,不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五)中央直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中,凡擔負黨的領導機關工作職能,擬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范圍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央組織部審定。
(六)一個機構同時挂中央辦事機構和國務院辦事機構兩塊牌子的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和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經中央同意列入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范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中央同意也列入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范圍。
地方各級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參照上述規定的原則精神提出意見,在征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定。
二、試行步驟
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工作,結合機構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與國家行政機關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同步進行。爭取用三年或更多一點時間,從中央到地方,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
地方各級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按照《實施意見》和本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實施辦法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已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工作分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一)准備階段。組織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計劃﹔進行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重要意義和基本內容的宣傳教育﹔搞好本單位工作人員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培訓工作骨干。
(二)實施階段。具體實施工作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在機構改革的基礎上,合理設置職位(包括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明確各職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
第二,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職位的任職條件,調整配備人員,按照規定確定級別,實施職級工資制,做好人員過渡工作﹔同時對分流出機關的人員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原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實際,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各項管理制度及其細則。
(三)總結檢查階段。主要總結檢查職位設置、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設置、級別確定、職級工資制的實施情況。
尚未進行機構改革的單位,要結合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實際,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不以機構改革為前提條件的各項管理制度﹔職位設置、確定非領導職務等工作,待機構改革開始后進行。
三、試行辦法
(一)關於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確定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根據《實施意見》規定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的定級辦法確定。
(二)關於黨的機關工作者職級工資的套改
黨的機關工作者職級工資套改的具體辦法,按照《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執行。
黨的機關中退(離)休人員增加退(離)休費的具體辦法,機關工人工資制度改革的具體辦法,分別按照上述工資制度改革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非領導職務的設置
黨的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原則、層次、職數比例限額和任職條件以及實施工作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工作需要,區別工作性質和任務,有些部門、單位設置非領導職務的職數比例限額,經審批同意可適當高一些。
中央各直屬機構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各部門、單位提出具體意見,經中央組織部商中編辦審定后組織實施。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具體人員,按管理權限報批。
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構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定並報中央組織部審批后組織實施。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具體人員,按管理權限報批。
(四)對於在參照試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性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或中直各部門、單位提出具體意見,報中央組織部審定。
四、試行工作的組織領導
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工作,要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中直各部門、單位,要組成由領導同志負責的工作班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參照試行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具體實施工作,由黨委組織(干部、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在參照試行工作中,要深入調查研究,嚴格按規定辦事。要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証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方案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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