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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 關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 |
(中共中央1993年9月13日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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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行范圍
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范圍是:
(1)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
(2)街道、鄉、鎮黨委機關。
上述黨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之外的工作人員(簡稱“黨的機關工作者”),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各級紀委派駐的紀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所在部門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職務設置與人員分級
黨的機關設置領導職務序列和非領導職務序列。
各級黨的機關選任的領導職務的設置、任免,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非選任的領導職務序列為:副科長、科長、副處長、處長、副局長、局長、副部長、部長。設置其他名稱的領導職務,與上列職務層次相對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地(盟)委委員、省轄市(州、直轄市的區)黨委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黨委常委,分別為副省級、副地級、副縣級職務。
非領導職務序列為: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設置其他名稱的非領導職務(如紀律檢查員等),與上列職務層次相對應。
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劃分,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執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適用上述規定。
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按照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參照國家公務員的定級辦法確定。
黨的機關各部門,根據其機構層次、工作性質和人員構成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比例的非領導職務。
黨的機關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要在規定的職數限額內設置,並與機構規格相一致。任命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要嚴格任職條件,並按照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各部門原任命的非領導職務,要在新確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限額內重新認定。
三、招考與選調
黨的機關錄用工作人員,採用招考與選調兩種方式。
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錄用科級以下(含科級)工作人員和地級以下(含地級)黨的機關錄用一般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考,或實行有限競爭性考試,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錄用。黨的機關工作者的錄用考試,參照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央和省級黨的機關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地級以下(含地級)黨的機關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從本機關內部晉升,也可從黨的機關其他單位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中擇優選調符合任職條件者擔任。必要時,經主管部門批准,也可採用公開招考的辦法擇優任用。
招考和選調黨的機關工作者,須經嚴格考核,在編制限額內進行,並按照管理權限辦理。
四、紀律處分
對黨的機關工作者中黨員的違紀行為的懲處,按照黨章規定執行。必要時可給予降級、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
對黨的機關工作者中非黨員的違紀行為的懲處,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管理與監督
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義務與權利、職位分類、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職務任免、培訓、交流、回避、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和申訴控告等,從黨的機關的實際情況出發,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工作的綜合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以上地方黨委組織部負責本地區黨的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工作的綜合指導、監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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