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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統計工作暫行規定 |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1992年5月1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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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科學地組織和開展干部統計工作,保証統計資料的准確性、及時性,充分發揮干部統計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為黨的中心任務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原則,結合干部統計工作的特點,特作如下規定:
一、干部統計工作的任務和管理體制
第一條 干部統計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干部統計工作要緊密圍繞黨的中心任務,堅持為黨的干部工作服務,對干部隊伍和干部工作狀況進行多種形式的統計調查、分析﹔為制定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檢查、監督干部計劃、政策執行情況,研究和預測干部隊伍發展趨勢提供依據。
第二條 認真做好干部統計分析工作,提高統計分析質量,為各級黨委、政府實施決策和指導工作當好參謀,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條 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和干部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干部統計工作實行由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干部統計報表制度與管理
第四條 干部統計報表制度是向各級黨委和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干部隊伍和干部工作情況的工作制度。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為干部統計報表的制表機關。
第五條 干部統計報表制度由以下兩個部分組成:
干部統計定期報表制度。它是反映干部隊伍基本狀況的定期報告制度。
干部統計專題報表制度。它是適應不同時期干部中心工作需要的專題報告制度,是對定期報告制度的補充。
報表制度的解釋權,屬制表機關。
第六條 填報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中有關統計范圍、對象、指標涵義、計算方法、標准時間、報送期限、審核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同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人事部門干部統計報表的布置、審核、匯總、上報任務,國家機關系統的干部統計報表在報送上級政府人事部門的同時,報送同級黨委組織部。
第八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負責同級黨委各工作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黨校、報社等單位和下級黨委組織部統計報表的布置、審核、匯總任務,負責審核、匯總全地區的綜合表,報送上級黨委組織部。
第九條 縣(市、區)一級為干部統計基層填報單位,由縣(市、區)一級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直接進行干部統計。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同級和下級各部門的干部統計工作在業務上負有檢查、指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區、市)因工作需要,在干部統計報表上增加指標,應從嚴掌握,並按照統計分工將表式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設在地方的直屬單位和中央部委與地方雙重領導以部委為主的單位,在向主管機關報送統計表的同時,應抄送當地黨委組織部。
三、干部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二條 要加強干部統計工作的基礎建設,健全和完善各項干部原始材料登記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和統計工作的效率。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負責本地區全面干部統計資料的集中統一管理,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干部統計分工范圍內的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部門,內部使用或對外公開發表干部統計數字,應依據《干部統計資料密級劃分和管理的暫行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干部統計資料的整理、建檔、歸檔、提供、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和提供干部統計資料的各項制度。
四、干部統計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各填報單位,要加強對干部統計工作的領導,應有承擔此項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七條 地(市)以上各級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主管干部統計工作的處、科(室),負責制定干部統計調查計劃,部署、組織、協調調查任務的貫徹落實﹔對本部門制發的各種干部統計報表負有審核、指導的職責。
第十八條 省一級應配專職人員,地(市)一級應配專職或兼職人員,縣(市)一級要有固定人員負責干部統計工作。主管領導對兼職統計人員要安排足夠的時間從事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選配政治上表現好、責任心強、具有統計專業知識和中專以上學歷的干部擔任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 干部統計人員的職責: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干部統計工作的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政治、業務培訓。
(二)堅持實事求是,認真執行干部統計報表制度,維護干部統計工作的嚴肅性,確保統計數據的完整、准確。
(三)收集、整理、調研、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四)保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統計法規,堅決同一切違紀行為作斗爭。
五、干部統計隊伍、統計手段現代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有計劃地開展對統計人員的培訓,為他們創造更多的學習機會,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條 保持干部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工作變動時,應做到“先配后調”,“以老帶新”。
第二十三條 統計工作實行評比制度。根據統計報表質量、統計分析質量、統計工作效率和為干部、人事工作服務的效果等內容,開展評比。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泄密、任意涂改數字或工作失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干部統計要適應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不斷改進統計方法和手段,有計劃、有步驟地普及、擴大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加強計算機在干部統計工作中的開發應用,提高計算機在統計工作中的使用率。
第二十五條 逐步實現干部統計指標和代碼系統化、標准化、規范化,為建立干部統計、管理數據庫奠定基礎。
六、其他
第二十六條 各省(區、市)組織、人事部門參照本《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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