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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干部交流制度的決定 |
(199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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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計劃地對領導干部進行交流,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培養鍛煉干部、提高干部素質的一個重要措施。多年的實踐証明,實行這項制度,有利於領導干部在更廣闊的范圍內經受鍛煉,開闊眼界,豐富經驗,增長才干,提高領導水平﹔有利於領導干部在新的環境中大膽放手地工作,振奮精神,轉變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同時,也便於對領導班子的結構進行合理調整,增強領導班子的整體功能。為了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化、經常化,中央決定,從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做起,實行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的交流制度。
一、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領導干部,在一個地區或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在同一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可在本地區的同級崗位之間進行交流。
二、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部)級領導干部,可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交流,有的還可以在中央各部門之間進行交流。特別要注意從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交流一部分領導干部到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任職。
三、干部交流要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並盡可能地同換屆選舉、調整領導班子結合起來。如換屆選舉時需要交流的干部過於集中,可分期分批地進行。一個地區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一般不要同時交流,以保持領導班子的相對穩定。
四、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由中央組織部負責擬定交流方案,經中央批准后實施。
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中央黨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的交流,由中央組織部參照本決定精神辦理。
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下屬領導干部的交流,由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參照本決定精神作出具體規定,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五、為了加強中青年干部的培養鍛煉,中央組織部應會同中央黨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有計劃地抽調部分司(局)、廳(部)、地(市)級干部,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及中央各部門之間進行交流。
六、領導干部交流是一項重要而又細致的工作,各級黨委(黨組)要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安排干部交流要出以公心,堅持“五湖四海”,改變某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干部調不出、派不進的狀況,克服地域觀念和排斥外來干部的不良傾向。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都要為干部交流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七、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進行干部交流的重要意義,正確對待這種正常的工作變動,自覺珍惜這一鍛煉成長的好機會。在組織上未決定交流前,應安心工作,恪盡職守﹔一旦決定進行交流時,要堅決服從組織調動,並在指定的期限內報到就職。
實行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干部交流制度,是我國干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加以完善。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注意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把領導干部交流制度逐步地健全完善起來,並堅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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