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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離休干部生活待遇規定的通知 |
(198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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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改革以來,有大批老干部陸續退出領導崗位離職休養。中央、國務院先后頒發了有關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這些規定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工作進展尚不平衡,有些規定在一些單位還沒有落實,離休干部在住房、就醫、用車等方面的困難還未完全得到解決。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認真解決離休干部的待遇問題。
各級黨組織在落實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時,要設法開辟一些新路子,發揮離休干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例如,可以提倡老同志參加各種咨詢服務組織,從事社會調查和教育青少年等社會工作。要勉勵離休干部發揚艱苦奮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在端正黨風和改變社會風氣的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離休干部在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也要體諒國家的困難。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關於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規定,遵照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的指示,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離休干部的住房標准享受同級在職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跨省安置的離休干部的建房問題,接受安置地區應積極予以落實。建房費用應按規定的建筑面積和接受安置地區制定的每平方米造價標准合理計價,不得超過當地規定多要建房費。
二、參觀。離休干部參觀工農業建設的活動,應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儉節約。跨省參觀應適當控制,一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批准,由省級老干部工作部門統一組織,並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級老干部工作部門同意,否則不要前往。跨省參觀,每年一般隻限於組織一批,人數不宜過多,參觀時間不宜過長。地、縣級單位一律不得組織跨省參觀。
參觀活動的經費開支一律按規定報銷。凡個人自行外出的,費用自理。
三、醫療。在離休干部看病難、住院難的地方和部門,要認真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離休干部應在當地就醫﹔當地醫治不了而必須轉外地診治的,要按照衛生部門的規定辦理醫療手續。不能違反規定多帶陪護人員。病愈后應及時出院,不能以治病為名進行旅游或長期在大中城市賓館、招待所留住。
四、用車。離休干部的配車、用車,要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干部,離休后待遇不變,如本人自願,可將專車組成為老干部服務的車隊,統一調度。高級干部原未配專車的,離休后不再固定專車,但要保証用車。
五、辦公室、秘書、電話。已經離休或退下來在原單位未任職的干部,其原來的辦公室不再保留,但要保証他們有學習、看文件的場所﹔高級干部離休后,一般不配秘書,工作確實需要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批准,可臨時抽調助手﹔原宿舍配備的普通電話應予保留,保密電話不再保留。
各級黨組織和老干部工作部門,應按本通知和有關規定,對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情況,經常進行檢查。不落實的抓緊落實,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妥善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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