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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
(1979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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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黨的干部包括高級干部,一向具有艱苦朴素、與人民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這是我黨領導中國人民取得革命和建設勝利的一個重要條件。但是,由於封建特權思想和資產階級思想的侵蝕,特別是林彪、“四人幫”的破壞和毒害,黨內有少數領導干部利用職權,謀求私利,生活特殊,影響惡劣,引起人民群眾強烈不滿,使黨的威信受到損害。
目前,我們黨正動員和率領全黨全軍全國人民克服林彪、“四人幫”破壞造成的嚴重困難,向著祖國四個現代化的偉大目標進軍。在這個關鍵時刻,黨的各級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自覺地以身作則,發揚我黨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起模范帶頭作用,與人民同甘共苦,這對於團結全國廣大干部和群眾,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設,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為此,本著既反對領導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對平均主義的原則,根據國家經濟情況並保証工作需要,對中央機關、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的高級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若干規定:
一、宿舍
(一)一個高級干部的宿舍隻能有一處,不得同時佔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宿舍交回。家屬不能隨遷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積要有限額,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制度辦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佔用賓館、招待所﹔已經佔用的,應限期遷出。凡拖延不遷者,其房費由個人自付。
(五)高級干部逝世后,原配備的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對遺屬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電費
(一)高級干部宿舍,除按規定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積收取房租。對個人佔而不用,別人也無法使用的房屋,原則上照收房租。
(二)水電費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別裝電表、水表的,根據水電的實際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攤。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個人自理﹔對確有困難的,由公家適當配備,按照規定收取租金。
(二)凡高級生活用品,如電冰箱、電視機等,今后一律由個人自理。原公家已經配備的,一律按市價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無償佔用,化公為私。
四、交通工具
(一)汽車:部長以上干部,每人配備專車一輛。臨時需要增加車輛,由有關單位派車。常務副部長、外事和公安部門副部長及65歲以上的年老體弱的副部長,根據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部長一般不配備專車,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保証用車。家屬子女單獨外出不供車,因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按乘坐裡程收費。
(二)火車: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車包車﹔部長可乘坐火車軟臥包房。上列人員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車專列。
(三)飛機: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部長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專機。
五、服務人員
(一)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宿舍,配備服務員、炊事員各一人。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適當增加者,應經過批准。
(二)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如因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備的警衛員取消。
(三)65歲以上的副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
(四)在上述規定人數內,本人願意自雇服務人員的,由公家按規定發給自雇費。
六、出差、出國和外出休養
(一)高級干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不能攜帶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凡有家屬子女或無關人員同行的,其車、船、食宿費用自理。
(二)高級干部出國訪問,除禮節上需要帶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帶子女親屬。
(三)高級干部外出休養,可攜帶家屬陪同照顧,但一般不得攜帶已參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級干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或外出休養,除有關招待機關負責接待外,不得組織人員迎送﹔不得舉辦宴會、專場晚會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動用公款購送土、特產品。
(五)伙食費和糧票按規定標准收交。
七、文化娛樂
(一)原則上不准為個人組織專場電影、戲劇以及其他文娛活動。如為個人放映電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動外不得在公共娛樂場所為高級干部設特座。
(三)為高級干部集體放映電影一律售票,如放映不宜擴大范圍的“內部參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場。
(四)有關部門組織的集體文娛活動,高級干部及其家屬子女參加時,要同群眾一樣照章購票。
八、不請客送禮
(一)不准用公款請客送禮。
(二)不得以試用、借用等名義,無償佔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
(三)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級干部個人贈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除價格不高的零星紀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略)
十、遺屬的生活安排
高級干部逝世后,對遺屬的生活安排問題,由民政部制定具體辦法,頒發執行。
本規定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副書記,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長(主席、市長)、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政協主席、副主席等高級干部。軍隊高級干部的生活待遇,由中央軍委參照上述精神另行規定。
關於退休的高級干部生活待遇問題,另行規定。
上述規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高級干部應自覺遵守。今后凡違反規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錯誤嚴重,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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