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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加強紀檢條規解答工作的通知 |
(1993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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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黨的紀律檢查條規建設,保証紀檢條規解釋、答復的准確性和規范性,現就紀檢條規解答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以中央紀委名義發布的紀檢條規的解釋、答復,由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承辦,經中央紀委領導批准后以中央紀委“中紀法復”文件發出。
二、需要由中央紀委予以解釋、答復的紀檢條規的理解及適用問題(不包括對具體案件的定性、處理問題),原則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中直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以書面形式向中央紀委提出。對越級向中央紀委請示、詢問和紀檢干部個人請示的,中央紀委一般不做答復。
三、對於所要請示的問題,有關紀委(紀檢組)應當盡可能地搞清情況加以研究,並提出意見﹔如果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業務的,應當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在請示中說明,以便研究處理。
四、黨的紀檢機關與行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后,凡有關行政監察法規政策解答工作,仍按照《監察部關於加強監察法規政策解答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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