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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
關於中央、中央紀委決定或批准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執行程序的通知
(199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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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或批准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是嚴肅認真的。但是,個別單位在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了加強對有關黨組織執行中央、中央紀委決定或批准的對犯錯誤黨員處分的監督,維護黨紀的嚴肅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紀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對中央、中央紀委決定或批准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有關黨組織應在犯錯誤黨員所在的基層黨委或黨支部的范圍內予以宣布,並將處分決定及批復給犯錯誤黨員一份。

  二、中央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由中央紀委或中央紀委委托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中央或中央紀委審批的,中央或中央紀委批准后,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三、有關黨組織接到中央或中央紀委的批復之日起,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宣布執行。並在兩個月內將執行情況填寫《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報中央紀委(具體內容見附表)。

  有關黨組織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時間宣布中央、中央紀委的決定或批復的,應向中央紀委申明原因。對既不按規定時間宣布中央、中央紀委的決定或批復,又不向中央紀委申明原因的,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和領導者的責任。

  四、有關黨組織報給中央紀委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由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承辦。

  五、各級紀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並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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