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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 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紀委)領導干部任免審批程序的通知 |
(1992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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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紀委)領導干部的管理,使干部任免審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精神,結合紀檢系統的實際情況,現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紀委)領導干部的任免審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領導干部任免審批程序
1 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換屆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候選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征得中央紀委同意后,報中央審批。選舉結果在上報中央的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2 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的調整,由同級黨委提出人選,征得中央紀委同意后,報中央審批。常委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人選,征得中央紀委同意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紀委)領導干部任免審批程序
1 中央紀委派駐的紀檢組組長、副組長、局級檢查員和副局級室主任,由中央紀委商所在部門黨組(黨委)提出人選,經中央紀委考察后,組長由中央紀委報中央任免﹔副組長由中央紀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后任免﹔局級檢查員和副局級室主任由中央紀委任免。
2 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書記、副書記,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商中央紀委提出人選,經中央紀委考察同意后,書記由工委報中央任免﹔副書記由工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紀工委委員、局級檢查員和副局級室主任,由工委任免,任免后抄送中央紀委備案。
3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組長(書記)、副組長(副書記),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或中央紀委商所在部門黨組(黨委)提出人選,經中央紀委考察同意后,組長(書記)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報中央任免﹔副組長(副書記)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局級檢查員和副局級室主任,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任免,任免后抄送中央紀委備案。
三、材料報送辦法
1 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領導干部任免在事前征得中央紀委同意時,上報材料需一式三份。
2 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領導干部任免需抄送中央紀委的備案材料,均應附《干部任免呈報表》。
請各地區、各部門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本部門下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干部任免審批程序作出相應規定,並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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