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中心>>黨內規章選編(停止更新)>>1978-1996>>黨的紀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
(1995年5月11日)
【字號 】【論壇】【打印】【關閉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以下簡稱“四條規定”),是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進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為正確貫徹執行“四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和處理意見。

  一、“四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小型企業負責人﹔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派或者招聘的領導干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包括上述人員中已到退(離)休年齡,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

  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原規定按照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執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國家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也按照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適用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及本實施和處理意見。

  二、企業領導干部要參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的通知》精神,認真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對照“四條規定”進行自查自糾,重點檢查自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以來的情況。各級黨的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領導干部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自查自糾的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三、不准把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據為己有。

  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折扣,不如實入帳並據為己有的,以貪污論,依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處理。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回扣的,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以企業名義從事中介活動並將所得據為己有的,以貪污論,依照《若干規定》第四條處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從事中介活動並將所得據為己有的,以受賄論,依照《若干規定》第八條處理。

  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接受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用公款以個人名義給予的禮金據為己有的,應主動自查自糾。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違反的,依照《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處理。所收取的禮金如數退出。

  四、不准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對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及其他酬金據為己有的,應作出檢查,並將領取的錢款交公。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違反的,責令將所領取的錢款交公並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不准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前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的,應主動自查自糾,一律停辦。其中私自經辦與其所在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有關聯的企業,依托所在國有企業進行營利活動的,應將盈利部分交給所在的國有企業。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私自經商辦企業的,比照《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給予黨紀處分,並收繳經營所得。其中將國有資產非法轉移到個人經辦的企業的,以貪污論處,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合並處理。

  六、不准利用職權為家屬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對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比照《若干規定》第三十條處理。其中有非法轉移國有資產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合並處理。

  七、不准違反規定多佔住房。各地區、企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或完善企業領導干部住房原則規定。各企業要依據國家以及本地區、本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領導干部住房具體標准。企業領導干部要根據要求自查自糾,清理清退違反規定多佔用的住房。

  八、不准用公款購買、建造超標准住宅。企業領導干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購買的超標准住宅的,應退出。有關責任人和居住人應主動自查自糾。對於不自查自糾的以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違反的,責令退出並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九、不准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小汽車。1992年7月1日以來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供領導干部使用的小汽車的,有關責任人應作出檢查,小汽車予以拍賣或變賣,錢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或補發所拖欠的職工工資。不自查自糾的,以及在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違反的,責令其限期糾正,並給予有關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不准購買進口豪華小轎車。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后購買和更換供企業領導干部使用的排氣量超過2.6升(含2.6升)進口小轎車的,小轎車由有關部門予以收繳拍賣或變賣,錢款返還企業用於發展生產,並給予有關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對於違反“四條規定”的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所在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比照本實施和處理意見予以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和總會,可根據本實施和處理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備案,同時抄送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期刊雜志  
黨的文獻 中共黨史研究
百年潮 世紀風採
紅岩春秋 黨史博覽
黨史文苑 黨史縱覽
湘潮 北京黨史

最新推薦  
2010年全國黨史工作會議
開國上將紀念館
經典著作:領導人文集
歷屆黨代會黨章修改變遷
革命先輩網上紀念館
共和國腳步——1949年檔案
五四運動九十周年
 
歷次黨代會  
中共一大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

中共二大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

中共三大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

中共四大 1925年1月11日至22日

……
 
紀念館  
黨旗 黨徽
毛澤東紀念館 周恩來紀念館
黨章 入黨誓詞
劉少奇紀念館 朱德紀念館
 

鏡像: 教育網  科技網
E_mail:cpc@peopledaily.com.cn 新聞線索:cpc@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報社概況 | 關於人民網 | 招聘英才 | 幫助中心 | 廣告服務 | 合作加盟 | 網站聲明 | 網站律師 | 聯系我們 | ENGLISH 
京ICP証000006號|
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証(0104065)| 京朝工商廣字第0394號
人 民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1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