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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關於清理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無償佔用企業錢物的實施意見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4年7月6日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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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無償佔用企業(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的錢物,是今年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這項工作,對於保持黨政機關清正廉潔,減輕企業負擔,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今年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工作部署和有關要求,把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無償佔用企業錢物問題列為專項,集中一段時間進行認真清理,務必抓出成效,堅決剎住這一不正之風。為保証清理工作順利進行,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清理的重點是,黨政機關假借各種名義為本部門充作小金庫或搞福利而無償佔用企業的資金,以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佔用企業的資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無償佔用企業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及其他高檔貴重物品﹔黨政機關為謀取本部門利益向企業索要的贊助款。
二、清理工作中對有關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 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發布實施后,黨政機關無償佔用企業的上述設備和物品都應歸還企業﹔1992年7月23日以前無償佔用、群眾反映強烈的,原則上也要進行清退。立即歸還確有困難的,要與被佔用的企業協商並經上級機關批准,或付款購買,或簽訂租賃協議。
2 1992年7月23日以來,黨政機關為本部門充作小金庫或搞福利而佔用企業的資金,以及為謀取本部門利益向企業索要的贊助款,都應歸還企業。立即歸還確有困難的,要與被佔用或被索要的企業協商並經上級機關批准,作出還款計劃。
3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無償佔用的企業錢物,要一律限期歸還。所佔用物品丟失或損壞的,要作價賠償﹔利用無償佔用錢物經商牟利的,要追繳其非法所得。
4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償佔用企業錢物,凡主動自查、清退的,一般不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問題嚴重又不自查自糾的,經查實要責令其清退,並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1994年3月1日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后,繼續利用職權無償佔用企業錢物或繼續為謀取本部門利益向企業索要贊助款的,一經查實,要從嚴處理。
三、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不得以工作需要或經費緊張為由,對清理工作敷衍推拖,更不准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要動員企業和廣大職工群眾積極參與清理工作,協助提供有關情況。要堅持邊清邊改,針對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認真安排部署,精心組織指導。要確定一位領導同志主管清理工作,必要時可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工作班子負責具體工作。各級經(計)委和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專項檢查的內容,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認真清理甚至走過場的,應堅決要求其進行補課,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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