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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食宿不准超過當地接待標准的通知 |
(1994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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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的食宿安排問題,多次發布文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內公務活動中的接待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從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食宿不准超過當地接待標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接待工作中的食宿安排問題。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執行這一要求通知如下:
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食宿不准超過當地接待標准。當地接待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地、市財政部門分別參照當地會議標准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當地接待標准,要從本地區經濟、財政的實際狀況出發,堅持有利公務、節儉實在、杜絕浪費的原則,不搞互相攀比。當地接待標准要便於操作,切實可行,可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進行調整。當地接待標准可以在接待住所公布。
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應住內部指定的賓館、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華賓館、涉外旅游飯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門按當地接待標准安排,確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嚴格控制人數,減少次數。用餐和陪餐要堅決杜絕浪費,不准上名貴菜肴,更不准上當地不出產的名貴菜肴和酒水。
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向接待部門主動交納食宿費用,接待部門要按規定收取。
五、凡搞超標准接待的,超出標准的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對嚴重浪費、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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