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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
(199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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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關於廉潔自律的“五條規定”,是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之一。為保証《決定》的貫徹執行,正確處理違反“五條規定”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二、對於有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定”行為的,在這次貫徹《決定》中如實自查自糾的,原則上不予處分﹔對於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從輕或減輕處分﹔對於不自查自糾,經調查核實屬於有違反“五條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第三至十條嚴肅處理﹔《決定》發布后繼續違反“五條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第三至十條從重處理。

  三、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不自查自糾的,依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十條,按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錯誤處理。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自查自糾的,依照《若干規定》第三十條,按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錯誤處理。

  五、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的,除個別按規定批准的以外,必須辭去一方職務﹔領取的報酬都必須退出。不辭去一方職務的以及不退出所領取報酬的,屬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作出組織處理,免去其所任的一方職務,並依照《若干規定》第三十條,按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錯誤處理。

  六、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必須退出。不自查自糾的,依照《若干規定》第五條,以侵佔錯誤論處。

  七、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的,應將購買的企業內部職工股退還企業,由企業按發行時的價格退還個人﹔企業一時無法退還錢款的,必須先登記以后酌情處理。已將購買的企業內部職工股售出的,應將獲利部分交出。購買的企業內部職工股能退不退的,不將售出企業內部職工股獲利部分交出的,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企業內部職工股不規范做法的意見〉的緊急通知》發布后購買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的,屬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決定》發布后購買股票的,屬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接受贈予的股票(包括股權証),必須交出或退還企業。不交不退的,以及《決定》發布后接受贈予的,依照《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以受禮錯誤論處。

  八、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証券必須交公。不交公的,依照《若干規定》第十一條按受禮錯誤處理。

  九、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給個人信用卡的,必須將信用卡和個人所用錢款退出。不退出的,依照《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以受禮錯誤論處。

  在《決定》發布前,以辦理公事名義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信用卡以及將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的,應將信用卡退出。將上述信用卡用於私事的,必須將所用錢款退出,不退出的,依照《若干規定》第五條,按侵佔錯誤處理。

  在《決定》發布后以辦理公事名義接受下屬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信用卡以及將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的,屬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將上述信用卡用於私事的,除應將信用卡和所用錢款退出外,還應依照《若干規定》第五條,按侵佔錯誤從重處理。

  十、在《決定》發布前用公款取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應退出。不退出的,由本人支付全部費用。不退出俱樂部本人又不支付費用的,以及在《決定》發布后用公款取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比照《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以揮霍浪費錯誤論處。

  在《決定》發布后,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必須由個人承擔費用,情節嚴重的比照《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以揮霍浪費錯誤論處。

  十一、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干部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參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自查中的問題構成貪污賄賂錯誤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
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有關條文


  第五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無償佔有或購買物品時象征性的隻付少量現金等方式侵佔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折款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折款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折款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規定,用公款旅游、吃喝,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財務開支規定,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用公款旅游、送禮、請客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條 黨和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中的黨員干部,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或者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經商辦企業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合並處理。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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