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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 黨和國家機關正、副省(部)級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問題的通知 |
(1991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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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一些領導干部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用公款、公物超過規定標准裝修住房,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教育干部,挽回影響,發揚廉潔奉公、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必須對黨和國家機關正、副省(部)級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問題進行處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黨和國家機關及人民團體正、副省(部)級干部用公款、公物裝修住房,必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和鄧小平同志報告的通知》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的部級干部還要執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部級干部宿舍修繕標准的規定》。凡違反以上規定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屬違紀行為。
二、對超標准裝修住房所動用的公款,由該干部現所在單位負責向其全部追回。所動用的公物,由該干部現所在單位按裝修時當地的國家規定價格折價計款追回。追回的款額一律上繳國庫。
三、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除了按本通知第二條處理外,還要根據其超過規定標准所動用的款額(含動用公物折價款額)和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款額不滿一萬元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款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二萬元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款額在二萬元以上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多次動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動用款額給予處分。
四、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侵佔、挪用和克扣救災、防汛、扶貧、教育等公款、公物的﹔
(二)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
(三)共同動用公款、公物,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偽造、銷毀單據,阻撓他人坦白,對檢舉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五)先以公款、公物高標准裝修,后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文件規定的標准價購買該住宅的。
五、動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款額(含動用公物折價款額)不滿一萬元,情節輕微,本人又主動檢查,及時糾正並退回款、物的,可免予處分,但應給予批評教育。
六、在本通知發出時,正在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有關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並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為使住房不受損壞,可按規定的標准重新設計裝修。
七、對違反財政法規,批准動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直接責任者,按《國務院關於發布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處理。
八、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其上級黨的機關進行處理。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也可以按管轄權限和處分程序直接處理。
九、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人民團體正、副省(部)級干部,適用本通知。
十、國營企事業單位中相當於正、副省(部)級的干部,適用本通知。
十一、本通知執行情況,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負責監督、檢查。
十二、凡在《中共中央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按照本通知精神處理﹔在此以前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參照本通知精神酌情處理。
十三、軍隊機關的高級干部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的處理辦法,由中央軍委參照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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