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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高級干部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規定 |
(中共中央1990年12月13日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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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高級干部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干部,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及人民團體中副省、部級以上干部,包括離退休后享受副省、部級以上待遇的干部。
第三條 高級干部必須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
(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
(三)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秘密。
(四)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秘密。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六)不在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的,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七)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採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八)不在接受記者採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經批准的除外。
(九)不將閱辦完畢的秘密文件、資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時按規定清退、歸檔。
(十)不擅自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第四條 現職高級干部閱辦秘密文件、資料和辦理其他屬於黨和國家秘密的事務,應在辦公室內進行。
黨和國家領導人及現已退居二線或者離休的原黨和國家領導人,確需在家中閱辦秘密文件、資料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獨的具有保密保障的辦公室﹔
(二)有存放秘密文件、資料的保密箱、櫃﹔
(三)有專門負責管理秘密文件、資料的人員﹔
(四)有防止無關人員接觸秘密的措施﹔
(五)經所在直屬管理部門檢查同意。
其他現職高級干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家閱辦秘密文件、資料的,必須具備一定的保密條件,但不得將絕密文件帶回家中。
其他離退休高級干部閱讀秘密文件、資料,到所在機關指定的辦公室進行﹔行動不便的,由機關派人送閱,閱畢即由來人送還機關。
第五條 高級干部住院治療或療養期間,確需閱辦的秘密文件、資料,由秘書或秘書部門派人送達,閱辦完畢即由秘書人員送還機關。
第六條 高級干部的秘書人員的任用,應嚴格按照規定,經組織部門和秘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高級干部個人不得自行決定。
第七條 高級干部必須接受所在機關和保密部門對其保守黨和國家秘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高級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發生泄密問題,應主動、及時地向所在機關和保密部門如實報告,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軍隊高級干部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規定,由解放軍保密委員會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印發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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