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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
(1989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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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對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正部長級以上(含正部長級)干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
二、副部長級干部一律不配備專車,其工作用車予以保証。已離休的副部長級干部、退出現職尚未辦離休手續的副部長級干部和副部長級干部離休后享受正部長級待遇的干部,也不配備專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下發執行以前,已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配備專車的副部長,其專車可繼續保留,但本人不用車時,由機關調度使用。
三、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專車,由負責其生活服務工作的部門配備和管理。各部門正部長級干部專車的配備,需經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各部門不得擅自為領導干部配備或調換專車。
四、今后各部門均不准再購買進口小轎車(執行政府間已簽定的長期貿易協定和國家批准的技術貿易合同進口的小轎車除外)。中央政治局、書記處成員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一律使用國產車。正部長級干部,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使用國產車。現在使用的進口車,盡可能繼續使用,達到報廢更新條件時再換配國產車,避免造成新的浪費。
五、駐境外機構要加強汽車的使用管理。應配備一部分中、低檔車作為一般公務用。必須退役的車輛應盡量在當地處理。嚴禁以處理退役車為名變相進口汽車。
六、堅持因私用車收費制度。所有機關干部和職工均不得用公車辦私事,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一律按規定收費。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統一規定的專車使用登記和因私用車收費制度。
七、加強汽車配備和使用的監督檢查。負責車輛配備管理的部門要嚴格按規定配車﹔負責車輛使用管理的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和糾正。本規定要向機關職工傳達,歡迎群眾對領導干部配車和用車情況進行監督。紀檢機關和監察部門要履行職責,認真查處違反車輛配備和使用規定的問題。
八、各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車輛的配備和使用也按本規定辦理。
九、過去有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凡不符合配備專車規定而配備了專車的,必須按規定收回。各部門要在10月底以前將落實本規定的情況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匯總后報黨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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