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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干部出國問題的若干規定 |
(1987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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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對外開放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近幾年來,隨著對外交往的開展,出國團組和人員日益增多。當前,在派遣黨政機關干部(包括挂靠在黨政機關的各種學會、協會、基金會、中心等單位干部)出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出國團組仍然過多過濫﹔一些本應由專業干部完成的出國任務,不恰當地派遣了黨政機關干部﹔重復考察、輪流出訪等現象依然存在﹔借我駐外機構邀請的名義出國,對國外的邀請擅自應允、有請必去、甚至降格以求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種情況不僅增加了國家不必要的外匯支出,造成浪費,更嚴重的是助長了不正之風的蔓延,有損於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形象,有損於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對內對外都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干部出國,是當前對外交往中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中央、國務院一再指出,同國外的人員交往要講求實效,派遣臨時出國團組必須貫徹“少、小、精”的原則,並為此作出過明確規定。中央、國務院現重申:各級黨政機關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上,以實際行動帶頭端正黨風,按照“雙增雙節”運動的有關要求,迅速糾正出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黨政機關干部確有必要出國的,必須堅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為了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干部出國,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掌握審批條件
1 凡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系、不主管有關業務的黨政機關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訪﹔凡專業人員可以完成的出國任務,黨政機關干部不得參加。
2 黨政機關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級關系或某種工作關系為由,公開或暗示要求參加企、事業單位的出國團組。企、事業單位組派出國團組,也不應為“照顧關系”或達到某種目的而邀請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系的黨政機關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干部參加。
3 凡外國或港澳地區機構、人員邀請我黨政干部出訪,不論是否對方提供經費,均應根據我方實際需要決定,不能一概應邀,更不能降低身份前往。黨政領導干部不得接受港澳商人資助到國外考察、旅行。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國或港澳機構、人員發出邀請,也不得為達到出國回訪的目的而有意邀請對方先行來訪。嚴禁黨政機關干部利用我駐外機構邀請的名義出訪。未經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對外確認應邀出訪。
4 凡通過函電或我駐外機構能夠處理的具體事務,均不得再專門派人出國。需駐外使、領館代為處理的具體事務,主管部門應與外交部聯署通知。
5 凡在境外舉辦的一般性展覽會、洽談會,均應由派出單位組織精干的業務團組負責工作,黨政機關干部不應另行組團參加。設在境外的企業開業或周年紀念等禮儀活動,除特殊批准外,省、部級以上黨政干部不應專程前往。
6 凡需派黨政干部專程出國慰問留學生、駐外人員、勞務人員或檢查工作,均應報中央歸口部門審查批准,地方和主管部門不得自行派出。
7 同一地區、同一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同時或短期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鄰近國家。
8 為保証出訪后續工作的連續性,凡即將脫離現職的各級黨政干部,除確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國執行任務。已離休、退休的黨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9 不論哪一級黨政機關干部率團出國,均應根據出國任務的實際需要,嚴格限制隨行人數和出訪時間。
二、加強審批、管理工作
1 有出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審批黨政干部出國事項時,要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出國團組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堅持原則,一律不予批准。對已經批准出國的,如在出發前發現不合規定的問題,上級審批機關應及時責成原審批機關予以糾正,必要時可以調案重批。
2 負責審查出國團組、人員具體事項的組織、人事和外事部門,應認真執行有關規定,除對出國人員進行政治審查外,還應根據出國任務和專業要求,對團組的人員構成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出國任務要求的黨政機關干部,對不合理的團組人員結構和不該派出的團組、人員,應提出具體意見,供審批機關研究調整。審批機關應認真聽取和研究他們的意見。
3 嚴格請示報告制度,認真履行報批手續。組團單位要按照中央、國務院外事部門的具體要求,詳細報告出訪任務、人員情況、出訪計劃和經費來源。報告經批准后,不得隨意追加順訪國家和地區,不得無故改變往返路線,延長出訪時間。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請示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因突發的特殊原因來不及事先請示國內的,應盡可能征得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同意,並在回國后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效証明。
4 (略)
5 接受備案的部門和有關駐外使領館,要認真負責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出國團組的審批工作。對出國任務不明確,考察內容重復,同一時期往訪某一國家(地區)的團組過於集中,人員構成不合理,黨政機關干部特別是省、部級以上干部往訪身份不當等方面的問題,各接受備案的部門和有關使領館均應及時提出明確的調整意見。
6 嚴格出國用匯的宏觀控制。各級黨政機關干部的出國用匯,均由非貿易外匯開支(以下簡稱“黨政干部出國用匯”),不得使用貿易外匯、留成外匯及其他現匯。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干部出國用匯,由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編制年度計劃送財政部審核匯總﹔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干部出國用匯,由地方有關部門編制年度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財政廳(局)匯總后報送財政部審核匯總。經國務院批准的年度黨政干部出國用匯計劃,由財政部直接下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突破國家批准的全年黨政干部出國用匯計劃。如黨政機關干部確需隨同企業組派的團組出國活動,其出國費用在該干部所在單位的黨政干部出國用匯中列支,企業不得為其承擔費用(包括外匯和人民幣)。本款的具體執行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下達。
三、加強監督,嚴肅紀律
1 各級黨政機關要把出國的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搞好,對有關人員經常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外事紀律、財政紀律教育﹔安排黨政干部出國執行公務要通盤考慮,重大問題要列入黨委(黨組)的議事日程,集體討論決定。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遵守紀律,注意節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出國,或利用職權干擾正常的出國審批、管理工作,或對堅持原則、揭發其錯誤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都要從嚴查處。
2 各級出國審批機關要嚴格履行職責,切實負起責任。因把關不嚴而造成嚴重問題的,要追究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審批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黨紀、政紀或法律處理。
3 審查出國團組、人員的組織、人事和外事部門,出國請示報告的會簽部門、接受備案部門,有關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出國工作的監督。上述部門可根據規定對各級黨政干部出國事項提出異議,供原審批機關考慮,必要時可報請上級領導機關審定。在上級領導機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4 各級財政部門要有專人負責黨政干部出國用匯及各項開支標准的管理和監督,及時了解、掌握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向黨政領導機關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中國銀行及其分行要發揮外匯管理部門(專業銀行)的職能,嚴格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用匯計劃監督供匯。
5 各級紀律檢查、監察、審計部門,對黨政機關干部的出國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查明情況,嚴肅處理。對通過不正當手段和不合規定的途徑已經出國的黨政機關干部,一經查明,應根據情節給予適當處分,並可提請有關審批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不准其出國執行任務。對堅持原則、敢於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通過適當方式給予支持、鼓勵和表彰。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規定后,應即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執行辦法,並對所屬各級黨政機關干部的出國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本規定發至縣級機關,傳達到全體干部,以利貫徹執行和加強監督。
軍隊系統的干部出國問題也按本規定精神執行,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提出,報中央軍委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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