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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糾正各類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風的通知 |
(198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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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由於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以及廣大招生人員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遵紀守法,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風氣基本上是好的,在人民群眾中有一定的信譽。但是,也必須看到,在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中,在某些地方和單位,還存在著一些不正之風,主要表現在:
一、有的地方對統一考試疏於職守,考生舞弊現象屢有發生﹔在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有的黨員、干部考生,明目張膽作弊,影響極壞﹔此外,個別地方也曾發生有計劃、有組織的集體舞弊事件。
二、在對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體檢工作中,一些中學的干部、教師和醫院體檢人員弄虛作假,致使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考生進入高等學校。
三、在錄取工作中,有的考生家長以及成人高考的考生請客送禮、托人情﹔有的招生人員吃請受禮、帶條子﹔有的院校錄取人員為了錄取分數較低的親友或有關系的人的子女,要求大幅度降低錄取分數。
四、有的地方和單位,存在著自由主義,“對黨的方針政策不學習,不執行,對組織上的批評勸告置若罔聞”﹔“對黨的方針政策和指示採取實用主義的態度,合自己口味的就執行,否則就不執行”。他們中,有的擅自決定擴大招收保送生的范圍和比例﹔有的不擇手段地挖兄弟院校的牆腳,以出國、旅游、發獎學金等不正當的手段,拉攏學生﹔有的為搶“尖子”學生,把重點中學的校長請到學校,包吃、包住、包旅費,違反財經紀律﹔有的大幅度降低分數,錄取不符合條件、甚至沒有參加高考的運動員,其中一些人根本不具備接受高等教育的條件﹔有的以為職工謀福利為由,巧立名目,或降分錄取委托培養的學生,或辦“子弟班”,沖擊國家招生計劃,等等。
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風,雖然是個別現象,但是它妨礙招生工作的正常進行,干擾招生制度的改革,腐蝕干部和青年,損害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如果任其發展,高等教育的質量就難以保証,一些富有成效和生命力的改革措施就可能半途而廢。
為了糾正各類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風,鞏固改革招生制度的成果,更好地選拔優秀新生,特作如下規定:
一、報考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考生,都必須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考試組織工作要嚴密細致。考試期間,上級招生委員會應組織巡視組,檢查考場紀律。對泄漏試題和考場舞弊案件要認真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懲辦。
二、考生報考資格審查、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以及體檢工作,都要嚴肅認真地進行。有關單位要如實地反映考生的實際情況,對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者,要追究責任,並分別情況予以嚴肅處理。
三、錄取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錄取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要設立紀律檢查組,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負責監督檢查本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各校錄取人員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的情況。對徇私舞弊、“走后門”等不正之風,都要追查,並取消有關人員參加錄取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組提出處理意見,通告該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所在單位要嚴肅處理。
四、各地和各高等學校,要認真遵守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招生工作的規定,凡屬較大的改革措施,要報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后執行。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一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后,原則上不准再作變動。未列入計劃的,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各地各高等學校不得用任何名義為本地、本校、本單位教師、干部、職工謀取私利,不得舉辦“子弟班”等。各高等學校一律不准向中學負責人、教師和中學生發放獎學金或實物,不得用任何不正當的手段拉攏學生。
五、要立足於教育。要對廣大考生和干部群眾、特別是黨員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員進行政策、黨紀、政紀和法制教育,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對模范遵守和維護黨紀國法的干部,要予以表彰,並選擇一些好的典型予以宣傳﹔對違法亂紀、徇私舞弊事件,除嚴肅處理外,要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在報紙等宣傳陣地予以披露,以教育干部和群眾。
對揭發不正之風的干部群眾,要給予支持和保護,任何人不得對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對捏造罪名,誣陷好人的事件也要認真查處。
六、要加強領導。制止和糾正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涉及面廣,是端正黨風的內容之一。各級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對招生工作的重大違法亂紀案件,要直接派人參加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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