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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中央機關團體購買自用農副土特產品的規定 |
(198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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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中央機關有些單位,通過非正常購銷渠道或以不適當的名義,到各地購買農副土特產品,給中央機關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糾正這種現象,特作如下規定:
一、中央機關團體為了改善職工生活,到各地購買農副土特產品,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正當的購銷渠道,不得違反政策,以權謀私。
二、各單位不得把自己掌管的緊俏物資以低價出售給地方,再以低價換取地方的農副土特產品,更不得利用職權向地方索要或無償接受地方贈送的農副土特產品。
三、各單位在購買農副土特產品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當地的物價政策,價格要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地方和群眾的利益。
四、各單位購買的農副土特產品,應隻限於改善機關食堂的伙食或按成本價格售給機關工作人員,不准加價轉賣,嚴禁用公款補貼。
五、機關團體為職工購買其他商品,也必須遵守上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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