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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198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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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后,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干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干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干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干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准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干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干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以后,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干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干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后,應由直接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干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干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干部辦企業問題,按照1985年5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

  (1986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下達以后,在執行中有些單位和地區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正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這一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幾個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規定》中所說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一律不准經商、辦企業,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經費、事業經費、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各種形式的集資經商、辦企業,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

  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黨政機關為改善后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可以開辦為本機關服務的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浴室、招待所、禮堂、印刷廠等,有條件的也可以向社會開放,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照章納稅。

  四、黨政機關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經營網點,應當繼續興辦。但必須以安排待業青年為主,著重發展服務業和加工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合法經營。主辦機關應加強領導。

  五、《規定》中所說的“徹底脫鉤”,是指企業在人、財、物方面與黨政機關分開管理,即:企業人員不得列入行政編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承擔經濟責任,其經濟收益黨政機關不得佔用﹔企業佔用機關的房屋、設備、運輸工具等,必須有償使用,合理收費。

  六、《規定》中所說的領導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職和退居二線的縣、團級(含縣團級)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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