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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
(1986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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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干部,包括有的高級干部,不顧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繼續用公款旅游或變相旅游。有的以出差、參觀學習為名游山玩水﹔有的退出或即將退出領導崗位的同志,用公款外出旅游﹔有些部門和單位,尤其是一些學會、協會,不從工作需要出發,到旅游區、風景區召開會議。這樣做,助長黨內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為了堅決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根據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的指示,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領導干部,首先是高級干部,必須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違反規定,領導機關和紀檢部門要責令他們認真檢查,嚴肅處理。對查處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上級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二、嚴禁借出差、開會等名義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應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領導批准后按計劃執行。出差期間,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財經紀律,不允許離開工作地區,用公款到旅游區、名勝區游覽。對違反紀律的要提出批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超支費用不予報銷。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團體、學術組織,原則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如確需到這些地方召開會議,應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並征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在時間安排上要避開旅游旺季。
所有會議都不得用公款組織游覽。
三、堅決制止以參觀學習為名用公款旅游。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外出參觀學習。如確有必要組織外出參觀,跨縣的,要報地(市)主管部門批准﹔跨地(市)的,要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跨省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事先征得參觀地區省人民政府和接待單位的同意。否則,一律不予接待。所有的外出參觀學習,都應明確目的,控制人數,嚴格規定時間、往返路線和經費數額。不按規定辦事,繞道或中途滯留用公款旅游的,按違紀處理,費用不予報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長、主席、市長跨省活動,應分別報中央或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中央、國家機關部長離京外出,應事先向中央辦公廳或國務院辦公廳報告。
四、各級干部療養、休養和探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正副省(部)長級干部外出療養、休養時,因病或年老體弱確需家屬陪同的,經批准,隻報銷一名家屬的同席車船機票費和住宿費。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用公款組織離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義變相旅游,不得把離休干部的公用經費發給個人。離休干部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五、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要嚴格按規章制度辦事,堵塞用公款旅游的漏洞。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無論是誰花的、誰批的,都不予報銷。各級領導干部要支持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履行職責。如果領導干部強令報銷用公款旅游或變相旅游的費用,財會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向上級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如實反映。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部門應查明情況,嚴肅處理。財會人員應模范遵守財經紀律,違章徇私、放棄職責的,要嚴肅批評,責令改正。
各級黨委和政府接此通知后,應立即向所屬單位和全體干部進行傳達,認真貫徹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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