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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於成立全國性組織的若干規定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5年9月25日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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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全國性組織的范圍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所稱的全國性組織,是指全國性的“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中心”等社會團體,不包括列入黨政軍編制序列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種組織,也不包括宗教團體。
不屬於全國性的組織,其名稱不得冠有“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二、全國性組織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全國性組織的成員,要有足夠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它的學術、業務活動范圍比較廣,在國內的影響和作用比較大,並在對外活動中有能力和權威代表我國某一方面進行活動。
(2)全國性組織要有業務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負責進行業務指導。
(3)要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正當的經費來源。
(4)申請成立全國性組織要有一個得到多數發起者擁護的籌備機構及其負責人。成立全國性組織,要堅持自願原則,不得用行政辦法強行組合。
(5)申請成立全國性組織,要有業務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確認的章程草案,它的宗旨必須符合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反映成員的共同目的和要求。禁止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全國性組織的申報和審批
凡申請成立全國性組織,都要由業務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申報,經批准后才能成立。
一般的全國性組織,按照不同類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審核批准。
(1)社會學術組織:屬於自然科學方面的,由國家科委審核批准﹔屬於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暫由國家體改委審核批准。
(2)社會經濟組織:經濟組織,包括各種行業協會、專業協會、經濟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組織等,由國家經委審核批准。集資性組織(如各種基金會),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批准。
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按《國務院關於全國性專業公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的精神辦理。
(3)社會福利組織,由民政部審核批准。
(4)以上三類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例如:對外民間交流組織,由外交部審核批准﹔僑務組織,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核批准﹔新聞組織,分別由新華通訊社、廣播電視部審核批准﹔文化組織,由文化部審核批准﹔教育組織,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批准﹔衛生組織,由衛生部審核批准﹔體育組織,由國家體委審核批准﹔政法組織,分別由司法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審核批准。
審批機關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審批規定和辦法,嚴格把關。
審批成立全國性組織必須掌握以下原則:
第一,凡新成立的全國性組織,不列入國家的行政或事業單位,不定級別,人員不列入行政或事業編制,經費不納入國家財政預決算。領導成員應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不由行政部門任命。
第二,全國性組織應按門類或大的行業組建,不要劃分過細。一個門類或大行業,隻能成立一個全國性組織。全國性組織需要成立分支組織時,應征得業務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同意。
第三,屬於重大的特殊性的全國性組織,由各有關審批機關提出意見,報中央或國務院審核批准。
第四,批准成立全國性組織時,一律要正式行文,不能以領導同志的口頭指示或批示代替正式批復文件。各審批機關的批文都要抄送國家體改委。
軍隊系統的全國性組織的審核批准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制定。
四、全國性組織的復查
從198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達之日已成立的全國性組織,都必須進行復查。
凡有中共中央(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含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成立該組織的批文,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同意成立該組織的親筆批件,中共中央、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正式批文的,均可向審批機關申報說明情況,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上述情況以外的全國性組織都要重新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一)有無繼續存在的必要﹔(二)是否符合全國性組織的條件﹔(三)實際活動內容是否與宗旨一致。所有需要審查的全國性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在1985年12月底以前向審批機關申報,並對上述審查內容作出說明。經過審查,對確有必要繼續存在又符合全國性組織條件而未經批准的組織,要補辦批准手續﹔對不予保留的組織,應予以撤銷。
在1985年12月底以前未向審批機關申報復查的全國性組織,以自動解散論。
經過復查同意繼續存在的全國性組織,在1986年3月底以前按附表格式填寫登記表報國家體改委(一式二份)。
五、全國性組織的匯總備案
凡1981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目前仍在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組織,要在1985年12月底以前按附表格式填寫登記表向審批機關和國家體改委(一式二份)備案。
各審批機關於1986年3月底以前將所有新成立的和經過復查登記的全國性組織名單一覽表報國家體改委,由國家體改委匯總后報國務院。
六、全國性組織的新聞報道
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對新成立的全國性組織進行宣傳報道時(包括登廣告),要向有關審批機關核實,未經批准的不得報道。
七、成立地區性的社會團體也要從嚴控制
審批和復查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精神,參照本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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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國性組織登記表
全國性組織登記表
組 織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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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部門或歸口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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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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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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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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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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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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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公 地 點
及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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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組
織
的
宗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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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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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 月 日 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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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紀念館 |
周恩來紀念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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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紀念館 |
朱德紀念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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