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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干部不兼任經濟實體職務的補充通知 |
(1985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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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現對黨政機關干部不兼任各類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的職務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根據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所有在職和退居二線的黨政機關干部,一律不兼任全民所有制各類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包括以民間面目出現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務(包括名譽職務)。已經兼任的,應辭去兼任的職務,或辭去黨政機關的職務。
二、不論在職、退居二線或離休、退休的黨政機關干部,一律不准受聘擔任集體或個體所有制各類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的職務。已受聘擔任的,應辭去。
三、黨政機關干部不兼任各類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的職務的原則,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凡已兼任合資、合作企業職務的,應辭去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務,或辭去黨政機關的職務。在辭去合資、合作企業職務時,要和外商講清楚,以取得對方的諒解,並另選派能與之合作的人員去任職。
四、在上述各類公司、企業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黨政機關干部兼任職務者,必須報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
五、本通知中各項規定凡與中共中央、國務院現有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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