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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 |
(198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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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現有不少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從事商業活動。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會關系,參與套購國家緊缺物資,進行非法倒買倒賣活動,已經引起群眾的不滿,嚴重地損害了黨的威信,損害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群眾中的形象。這對於從事商業活動的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也是嚴重的腐蝕。
為了促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保証改革和開放工作的健康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
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經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別是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憑借家庭關系和影響,參與或受人指派,利用牌價議價差別,拉扯關系,非法倒買倒賣,牟取暴利。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模范地執行本決定,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紀守法,嚴格按照黨的政策辦事,絕對不得利用關系進行違法活動。
本決定由各級紀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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