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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公安部為查禁反動黃色下流錄音錄像制品 聯合向在京有關單位宣布五條規定(節選) |
(1982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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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公安部於4月10日在北京聯合召集會議,為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進口、復制、銷售、播放反動黃色下流錄音錄像制品的規定》,嚴禁進口、復制、銷售、播放反動黃色下流錄音錄像制品,宣布了五條具體規定,要求在京各部門、單位切實遵照執行。
一、所有黨員、干部,包括國家機關非黨工作人員,一律不允許放映和觀看淫穢黃色的電影、錄像、圖片和書刊,也不允許復制、出租、借用、傳播和保存這些東西。
二、所有這類東西,包括反動黃色淫穢的錄音、錄像、影片、圖畫、書刊、扑克牌等,要在10天內全部上交公安部門。各電視台在報道鏡頭中,也不要出現這類東西。
三、如果10天以內不交,事后查出來,該單位的黨委書記、行政領導人和有關干部,都要受到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對觸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機關依法判處。
四、所有飯店、賓館、招待所和電視台,不能以“外賓需要”為借口而隱藏這類東西不交。要明確告訴外國旅客:在中國境內一概不准放映這些東西。
五、凡黨員知道有這類東西藏匿不交,或放映傳播這類東西的,要向公安機關或紀檢部門揭發報告,知情不報者,也要受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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