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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進口、復制、銷售、播放 反動黃色下流錄音錄像制品的規定 |
(1982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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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海外各種錄音錄像制品(包括唱片、盒式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通過多種渠道流入國內,其中有許多內容是黃色下流甚至反動的。這些錄音錄像制品的流傳,嚴重地腐蝕著干部、群眾特別是青年的思想,對我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十分有害。尤其嚴重的是,在這類錄音錄像制品中,除從海外流入的以外,還有國內一些單位和個人擅自復制、轉錄的,或一些單位同外商合作在內地復制生產和銷售的。
為了堅決制止這種有害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流傳,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加強錄音錄像制品的進口管理。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的文藝唱片、盒式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一律不得作為商品進口並在市場上出售。
科研、文教、軍事等單位專業特殊需要的海外錄音錄像制品,分別由中央各主管部委進口或經中國圖書進出口公司辦理,內部訂購。但必須嚴禁假借名義進口黃色下流制品,如有違犯,必須由其主管部門承擔政治、組織和法律責任,從嚴處罰。一般廣播電視播出用的海外錄音錄像制品,一律由中央廣播事業局進口,如進口把關不嚴,私自夾帶黃色下流制品,同樣從嚴處罰。
二、凡屬內容反動和黃色下流的錄音錄像制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或私下出售、復制、出租、代客轉錄和播放,也不得從海外電視、廣播中收錄或轉播這類節目,招攬觀眾。
三、各地海關切實加強檢扣工作。凡私人攜帶入境和由其他途徑輸入的唱片、有聲錄音帶、錄像帶,發現內容反動、黃色下流的,一律按海關規定沒收,情節嚴重者應課以罰款,並通知進口此類制品單位的上級機關紀委和黨委查處。
四、進口海外錄音錄像資料的單位,應指定專人對進口的錄音錄像制品進行審查。凡發現上述有害的錄音錄像制品,應一律封存或銷毀。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國駐華使館和其他駐華機構或人員借放內容反動、黃色下流的錄音錄像制品和影片。此事中央早經明令禁止,在出現這類情況時(包括過去出現過的情況),任何知情的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立即向上級黨的紀委揭發,以便從嚴查處。
六、外國錄音錄像制品並非都是黃色下流的,其中健康的、正當的或雖隻有娛樂性但尚非低級趣味的部分必須區別對待,不能一律查禁。為滿足廣大文藝工作者和人民群眾欣賞、借鑒外國文藝節目的需要,促進各國人民間的文化交流,對海外文藝錄音錄像制品,由國家指定的音像出版單位有選擇地出版,或有計劃地選錄某些唱片、有聲錄音帶、錄像帶,作為參考資料,內部發行。非國家指定的音像出版單位,一律不得經營上述業務,現仍在經營的一律禁止繼續經營,以便堵塞黃色下流制品繼續流傳的漏洞。
七、生產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的工廠,利用剩余生產能力為外商進行唱片、有聲錄音帶、錄像帶來料加工業務,須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嚴格審查批准。凡內容反動、黃色下流或者沒有版權証明的錄音錄像制品,一律不得加工。來料加工產品隻許外銷,一律不准在國內銷售或作任何其他非法處理(包括放映、轉錄、贈送等),凡須留樣存檔者必須嚴格封存並報告上級紀委和黨委備案。
八、錄音錄像制品的出版與發行工作,國家委托中央廣播事業局歸口管理。中央廣播事業局有關人員如有違背本規定行為,加重處罰。
九、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凡不符合本規定從事上述錄音錄像制品進口、復制生產、銷售等業務者,應一律取締,並應對過去錯誤逐一查明責任,報請上級紀委和黨委分別情況議處,不得隱瞞寬縱,以昭鑒戒。尚未售出的內容有害的錄音錄像制品,一律在上級監督下消磁、銷毀或封存。流散在社會上的上述有害制品,應發動群眾,通過教育,動員持有者自動交出或銷毀。各地廣播事業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文教部門和海關,應認真進行檢查,凡違反本規定者,一律依法從嚴懲處。
十、本規定應在群眾中宣布。國家干部、共產黨員、共青團員要帶頭遵守並互相監督,並動員社會上各方面的力量來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違反本規定的黨員干部,除依法懲處外,並需按黨紀政紀從嚴處分。知情不報的黨員干部亦應受到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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