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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經中共中央批准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5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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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以下簡稱黨的機關)工作的需要,實現黨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機關的公文,是黨的機關實施領導、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和交流情況的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是包括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立卷歸檔在內的一系列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按照行文機關要求和公文處理規定進行的原則,做到准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五條 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秘書部門或者配備秘書人員具體負責公文處理工作,並逐步改善辦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秘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七條 黨的機關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 用於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 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於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四)意見 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 用於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報 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七)公報 用於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報告 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復 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一)條例 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十二)規定 用於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十三)函 用於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等。

  (十四)會議紀要 用於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條 黨的機關公文由版頭、份號、密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印制版記組成。

  (一)版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號標明文種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版頭可以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以並用聯署機關名稱。在民族自治地方,發文機關名稱可以並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印制。

  (二)份號 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標注於公文首頁左上角。秘密公文應當標明份號。

  (三)密級 公文的秘密等級,標注於份號下方。

  (四)緊急程度 對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間要求。緊急文件應當分別標明“特急”、“加急”,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發文字號 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組成,標注於版頭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聯合行文,一般隻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 上報公文應當在發文字號右側標注“簽發人”,“簽發人”后面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 由發文機關名稱、公文主題和文種組成,位於發文字號下方。

  (八)主送機關 主要受理公文的機關。主送機關名稱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的統稱,位於正文上方,頂格排印。

  (九)正文 公文的主體,用來表達公文的內容,位於標題或者主送機關下方。

  (十)附件 公文附件,應當置於主件之后,與主件裝訂在一起,並在正文之后、發文機關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 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位於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會議通過或者領導人簽發日期﹔聯合行文,署最后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特殊情況署印發日期。成文日期應當寫明年、月、日,位於發文機關署名右下方。決議、決定、條例、規定等不標明主送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號標注於標題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除會議紀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外,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

  (十四)印發傳達范圍 加括號標注於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題詞 按上級機關的要求和《公文主題詞表》標注,位於抄送機關上方。

  (十六)抄送機關 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內容的上級、下級和不相隸屬機關。抄送機關名稱標注於印制版記上方。

  (十七)印制版記 由公文印發機關名稱、印發日期和份數組成,位於公文末頁下端。

  第九條 公文的漢字從左至右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書寫習慣排印。公文用紙幅面規格可採用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也可採用國際標准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

  第十條 黨的機關公文版頭的主要形式及適用范圍:

  (一)《中共××文件》用於各級黨委發布、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重要報告、請示。

  (二)《中國共產黨××委員會(××)》用於各級黨委通知重要事項、任免干部、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

  (三)《中共××辦公廳(室)文件》、《中共××辦公廳(室)(××)》用於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根據授權,傳達黨委的指示,答復下級黨委的請示,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報告、請示,發布有關事項,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用於除辦公廳(室)以外的黨委各部門發布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一條 行文應當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條 黨的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一)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主送一個上級機關﹔如需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閱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級向上級機關行文,尤其不得越級請示問題﹔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二)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三)黨委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行文﹔黨委的其他部門,不得對下級黨委發布指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級黨的機關、黨的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

  (五)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其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應當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時,應當經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請示中寫明。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當送上級機關的辦公廳(室)按規定程序處理,不應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黨委各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請示問題。未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不得越過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主管部門請示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六條 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完整、准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面、准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准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精練,用語准確,篇幅簡短,文風端正。

  (五)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准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用法符合國家發布的標准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文種、格式使用正確。

  (七)杜絕形式主義和繁瑣哲學。

  第十七條 起草重要公文應當由領導人親自動手或親自主持、指導,進行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証,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十八條 公文文稿送領導人審批之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務是協助機關領導人保証公文的質量。公文校核的內容是:

  (一)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是否確需行文﹔

  (三)內容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四)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並取得一致意見﹔

  (五)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六)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是否准確、恰當,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的用法及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應當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

  第二十條 已經領導人審批過的文稿,在印發之前應再作校核。校核的內容同第十八條(六)款。經校核如需作涉及內容的實質性修改,須報原審批領導人復審。

  第七章 公文簽發

  第二十一條 公文須經本機關領導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應當由機關主要領導人簽發。聯合發文,須經所有聯署機關的領導人會簽。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發布的公文,由被授權者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領導人簽發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時間。若圈閱,則視為同意。

    第八章 公文辦理和傳遞

  第二十二條 公文辦理分為收文辦理和發文辦理。收文辦理包括公文的簽收、登記、擬辦、請辦、分發、傳閱、承辦和催辦等程序。公文經起草、校核和領導審批簽發后轉入發文辦理,發文辦理包括公文的核發、登記、印制和分發等程序。

  (一)簽收 收到有關公文並以簽字或蓋章的方式給發文方以憑據。簽收公文應當逐件清點,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急件應當注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二)登記 公文辦理過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辦理情況進行記載。登記應當將公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文機關、成文日期、主送機關、份數、收發文日期及辦理情況逐項填寫清楚。

  (三)擬辦 秘書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提出辦理意見,並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領導人批示。

  (四)請辦 辦公廳(室)根據授權或有關規定將需要辦理的公文注請主管領導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門研辦。對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指明主辦部門。

  (五)分發 秘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領導人批示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人和部門。

  (六)傳閱 秘書部門根據領導人批示或者授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公文送有關領導人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傳、誤傳和延誤。

  (七)承辦 主管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進行辦理。凡屬承辦部門職權范圍內可以答復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直接答復呈文機關﹔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凡須報請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代擬文稿,一並送請上級機關審批。

  (八)催辦 秘書部門對公文的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催辦貫穿於公文處理的各個環節。對緊急或者重要公文應當及時催辦,對一般公文應當定期催辦,並隨時或者定期向領導人反饋辦理情況。

  (九)核發 秘書部門在公文正式印發前,對公文的審批手續、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確定發文字號、分送單位和印制份數。

  (十)印制 應當做到准確、及時、規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應當由機要印刷廠(或一般印刷廠的保密車間)印制。

  第二十三條 公文處理過程中,應當使用符合存檔要求的書寫材料。需要送請領導人閱批的傳真件,應當復制后辦理。

  第二十四條 秘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傳遞、密電傳輸或者計算機網絡加密傳輸,不得密電明傳、明電密電混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的機關公文應當發給組織,由秘書部門統一管理,一般不發給個人。秘書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發揮公文效用,又有利於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條 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下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如需變更,須經發文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公開發布黨的機關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復制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准或者授權。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機關名稱、翻印日期和份數﹔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印機關戳記。復制的公文應當與正式印發的公文同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匯編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准或者授權。公文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並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絕密級公文應當由秘書部門指定專人管理,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條 秘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秘密公文進行清理、清退和銷毀,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公文管理情況。銷毀秘密公文,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人批准后,由二人監銷,保証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第三十二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其他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銷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歸檔

  第三十三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秘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收集齊全,進行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卷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領導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其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的機關立卷歸檔。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密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賣黨和國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六條黨內秘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容及如泄露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表又未標注密級的公文,按內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條 發文機關在擬制公文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於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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