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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3年7月6日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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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並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為便於各級黨組織執行這一規定,現對各種不同類型的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二、需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或需變通執行第一條規定的,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鐵路、民航系統由鐵道部黨組、民航局黨委提出意見,報中央組織部審定。
  三、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確定后,原則上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的必須報批准任期的黨組織審批。
  四、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選舉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的各級組織要加強對換屆選舉工作的具體指導和檢查督促。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由總政治部提出意見,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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