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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
(中共中央1990年5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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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使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化,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是指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非黨組織中的黨組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都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既參加所在支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干部的民主生活會。健全和堅持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對於實現黨的正確領導,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正確貫徹執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過黨員領導干部的民主生活會,加強黨內監督和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第四條 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

  (五)其它重要問題。

  第五條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應圍繞議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與人為善的態度開展批評,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匯報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

  第六條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的民主生活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上半年的民主生活會應在七月底以前召開,下半年的民主生活會應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必須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

    會議日期和議題,須提前通知應到會人員,使其做好准備。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日期和議題,應提前十天報告上級黨組織,以便上級黨組織派人參加。上級黨委負責人、黨組成員或黨員領導干部可適當參加下級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進行指導。各級黨委的組織部門要協助黨委做好具體工作。

  第八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一)根據本地區、本單位中心工作或領導班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點議題。

  (二)領導成員之間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三)黨委(黨組)或委托紀委(紀檢組)、組織部、機關黨組織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並於會前轉告出席人員,或在會上通報。

  第九條 民主生活會由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黨員主要負責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引導大家暢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並列入會議記錄。會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列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會議內容確定。

  列席民主生活會的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應由本級黨組織解決的,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屬於違反黨紀、政紀、國法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交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二條 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追究民主生活會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后十五日內,要向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報送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會中適於向下一級黨組織或本機關通報的情況應予通報。對於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整改措施,視情況用適當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建立上級黨組織對下級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情況的通報制度。對於未經上級黨組織同意而不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於無故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實行一級抓一級的責任制。中央主要負責檢查督促省、部級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由上級黨委和紀委負責檢查、監督。縣以上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的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由直屬機關黨組織負責檢查、監督。本單位機關黨組織負責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管理、指導工作,以黨委的組織部門為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每年三月底以前,要將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組織部作一次綜合報告。中央組織部負責綜合后向中央報告。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領導干部的民主生活會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制度,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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