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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2年4月8日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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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正確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經常性的政治任務。做好這項工作,對於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改進領導作風,密切黨群關系,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都有著重大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把這件大事認真辦好。

  第二條 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向各級黨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議、批評和揭發、控告、申訴,是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也是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和監督國家各項工作、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方式。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保障人民群眾行使這項民主權利。

  第三條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正確回答群眾提出的問題,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

  第四條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實行按地區、按系統分級分工,歸口辦理的工作責任制。

  第二章 領導和機構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經常研究和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要有一位負責同志主管信訪工作。黨委和政府的負責同志要經常閱處人民群眾來信,定期接待來訪群眾。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按照方便群眾、有利工作和機構精干的原則,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分別在它的辦公廳設立信訪局。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局),一般在辦公廳設立信訪處﹔信訪量少的,可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信訪干部。

  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可聯合設立信訪辦公室(可以相當於省級機關的局),或分別在辦公廳設立信訪處。

  地(市、州、盟)委和行署(政府),一般可聯合設立信訪辦公室(可以相當於地級機關的局)。

  縣(市、旗)委和政府,一般可聯合設立信訪辦公室。

  地區級以上的黨政機關所屬各部門和相當縣一級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干部。

  縣級以下的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公社,可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信訪干部,不另設機構。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的信訪機構,都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黨性強,作風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體健康的干部。

  信訪干部要相對穩定。

  要從政治上、業務上、生活上關心信訪干部。吸收他們參加必要的會議,閱讀有關文件。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信訪部門的基本任務是:

  (一)受理本地區、本系統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來信來訪問題。

  (二)定期綜合研究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有關黨政領導機關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向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交辦來信來訪的問題,並有責任督促、檢查,直到解決為止。

  (四)協助黨政領導機關檢查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組織交流經驗。

  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

  第九條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要遵循下列原則: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分工負責,歸口辦理﹔件件有著落、有結果。

  (一)對於群眾的合理要求,凡屬能夠解決的,要認真地給予解決﹔一時難以辦到的,要講清情況,耐心說服﹔對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對於群眾的申訴,要認真復查、核實,妥善解決﹔處理意見要同申訴人見面。

  (三)對於群眾的揭發和控告,要認真查明情況,嚴肅處理﹔處理結果要通知揭發、控告人。對確屬利用來信來訪誹謗誣告他人者,應根據具體情節,依法處理。

  (四)對於人民群眾的合理建議和正當批評,要熱情歡迎,虛心採納﹔有重要創議的,應給予表揚和鼓勵。

  第十條 對於涉及到幾個部門、情況又比較復雜的信訪問題,應由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組織有關單位聯合辦理。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同當地黨政機關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信訪問題,原則上由當地黨委或政府出面主持,會商辦理。

  第十一條 嚴禁把人民群眾揭發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轉交給被揭發、控告的單位或本人。對揭發、控告、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處理。

  對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提出的正當要求,採取官僚主義態度和頂著不辦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對於上級領導機關和負責同志批辦或要求查處結果的信訪問題,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三個月內上報處理結果﹔到期不能上報的,要主動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對於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及處理過程中的有關材料、記錄、文件等,要整理歸檔。要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對於來訪群眾要進行正確行使民主權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他們遵紀守法,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許誣陷他人,不准無理取鬧。

  對無理取鬧,妨礙社會秩序和工作、生產秩序的上訪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 條信訪部門所需業務經費,列入行政預算,實報實銷﹔所需糧食,由糧食部門解決。

  第四章 加強縣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 縣一級黨委和政府(包括相當縣一級的單位),要就地解決來信來訪中的問題。凡是縣裡能夠解決的問題,都應當積極主動地就地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 縣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信訪工作的領導。縣委和政府及各部門的負責同志要親自處理信訪問題。

  第十八條 縣一級黨委和政府要注意發揮基層組織處理信訪問題的作用。教育黨員、干部認真執行黨的政策,改善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第十九條 上級機關要關心和支持縣一級黨政機關的工作。對於他們處理的問題,凡屬正確的,應給予支持﹔上下意見不一致的,應積極協商,統一認識﹔處理不當的,應熱情給予指導,按照黨的政策,妥善解決。

  第五章 信訪工作人員守則

  第二十條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是信訪工作人員的光榮職責。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所有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科學文化知識﹔向群眾學習,虛心接受群眾的監督﹔不斷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風。

  (二)模范地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實事求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受賄,堅決抵制和反對不正之風。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熱情接待來訪群眾,認真處理人民來信,如實地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地解決他們的問題。對持有不正確意見和過高要求的上訪人員,要敢於和善於做教育疏導工作。

  (四)顧大局、識大體,主動、熱情地搞好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團結,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嚴守黨和國家機密,遵守紀律,不得擴散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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