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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處理來信來訪工作暫行條例
(中共中央組織部1980年3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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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處理來信來訪,是黨委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黨組織聯系群眾、了解情況的一條渠道。做好這項工作,對於恢復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從思想上、組織上加強黨的建設和干部隊伍的建設,發揚民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0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對來信來訪,要認真負責地、及時地作出恰當處理。反對漠不關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態度。

  第三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反對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

  第四條 處理來信來訪,必須貫徹群眾路線。實行專人負責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方法,大家動手,層層負責,深入群眾,認真調查研究。

  第五條 黨員和群眾向黨的各級組織揭發、反映問題,提出批評、建議或申訴自己的問題,是黨章和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應當受到切實的保障。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壓來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對來信來訪人打擊報復。嚴禁利用來信來訪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 職責和范圍

  第六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信訪工作的職責是: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信訪工作的指示,認真處理有關黨的組織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和領導反映來信來訪的情況和問題﹔督促、檢查和指導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受理來信來訪的范圍是:

  一、反映黨的組織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問題。

  二、反映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的建設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三、反映各級黨組織的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的情況和問題。

  四、黨員、干部對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和處理不服的申訴。

  五、反映對發展黨員、預備黨員轉正、轉辦黨員組織關系的意見和要求,對組織部門處理的有關黨籍問題的申訴。

  六、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范圍內的人事方面的申訴和要求。

  七、對黨的組織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批評、建議、詢問和其他需要組織部門處理的問題。

  不屬於組織部門受理范圍的來信來訪,應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轉請有關部門處理。其中如有需要組織部門協同辦理的,要積極主動地予以協助。

  第三章 原則和方法

  第八條 對於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要分別情況,妥善處理。凡屬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錯案,要堅決地、認真地予以平反或糾正﹔對於文化大革命前的問題,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按照黨的有關政策進行處理。凡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夠解決的問題,要認真地、盡快地解決﹔要求雖然合理,但目前還解決不了的,要耐心地進行解釋﹔要求過高或不合理的,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揭發反映的重要問題,要查明情況,認真處理。對組織工作提出的批評、建議,應當認真研究。

  第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應由自己直接處理的來信來訪,要認真負責地處理好,不能推拖,把矛盾上交。對於上級批示交辦的案件,要及時辦理。遇到阻力和困難,應向黨委或上級組織部門報告,上級組織部門要積極協助解決。對於應該解決而頂著不辦的要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採取多種方法直接辦案。對於重要案件和久拖不決的案件,應派人下去,會同有關部門,直接調查,就地解決問題。也可以請有關單位派人攜卷上來,共同研究,統一認識,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縣一級組織部門把來信來訪處理好,是做好信訪工作的基礎。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縣一級組織部門的信訪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縣一級組織部門應該做到多辦少轉。凡是需要轉請有關部門或下級處理的,一定要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在調查處理信訪案件時,要深入群眾,認真調查研究,排除派性等各種干擾,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作出的復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允許申辯。申訴人對復查結論、處理決定提出的正確、合理意見要採納,不合理的意見,應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恰當,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據事實予以結論,允許本人保留意見。處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第十三條 對上級要報處理結果的案件,一般地應在三個月內作出回報,到期不能結案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提出上報時間。上級組織部門對於逾期不報的,應當及時催辦。結案報告應包括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如屬申訴個人問題,應有本人對復查處理的意見。向上級轉報下級組織部門的結案報告,轉報單位應當簽署審查意見。上級組織部門認為處理不當或不符合結案要求的,可責成原承辦單位或其上一級領導機關補報或重新處理。

  第十四條 對待來訪群眾,應當熱情接待。要認真耐心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客觀地分析、鑒別,防止偏聽偏信,主觀臆斷。在問題未查清以前,不要輕易表態。要積極宣傳黨的政策,有針對性地做深入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對上訪人員中無理取鬧、蓄意搗亂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提請公安部門處理﹔對確有問題需要解決,但滋事取鬧者,可一方面解決他需要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提請公安部門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對於揭發控告黨員、干部的來信來訪,需要轉辦的,隻可轉到被告者的上級處理,嚴禁轉到被告人手裡。有些可視情況隻轉抄件,不轉原件,或刪去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對於搞打擊報復的,一定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情節惡劣者,要給予黨紀國法的制裁。

  第十六條 要嚴格區分誣告和錯告或檢舉失實的界限。對於捏造事實,挾嫌報復、有意誣告陷害他人的,要嚴肅處理﹔對於錯告或檢舉失實的,應予指出或批評教育,但不應以誣陷論處。

  第十七條 慎重處理對現實不滿的信件。對於有不滿情緒或錯誤言論的信件,不要輕易按反革命信件處理。一時分不清矛盾性質的,可以先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確屬反革命信件,要經領導批准后,方可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對於重復來信來訪,要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對於要求合理能夠解決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應直接調查處理,或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處理﹔對於組織部門自己難以解決的,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解決﹔對於經過復查,處理正確,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講清道理,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對於因申訴人工作變動,長期無人受理的案件,原則上應由原單位復查,現所在單位積極予以協助。原單位已撤銷的,應由現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縣以上機關受理並負責復查,遇有困難,上級組織協助解決。其復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原來是由哪一級批准的,仍應經相應的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都要經常研究和掌握來信來訪的動態和變化,不斷注意新情況,發現新問題,加強綜合研究,及時向領導和上級反映。對於帶有普遍性而又沒有政策規定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及時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報告。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 處理來信來訪是一項經常性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經常督促檢查,並由部長或一名副部長分管這項工作。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定期接待來訪,直接審理重要案件。要形成制度,堅持下去。

  第二十二條 信訪機構和工作人員:中央組織部在辦公廳下設信訪處﹔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在辦公室下設信訪科(組)﹔地(市)、縣委組織部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職干部。要選擇那些黨性強,沒有派性,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能聯系群眾,並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的干部做信訪工作。對信訪干部要專職專用,不能隨便抽調。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都要建立和健全信訪登記、統計、轉辦、檢查、催辦、歸檔等制度,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上級組織部門要經常派人調查了解下級組織部門信訪工作的情況,總結交流經驗,指導和推動信訪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領導要從政治上和生活上關心信訪工作干部,支持他們的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要經常組織他們學習黨的方針、政策,閱讀必要的文件,參加必要的會議,作些調查研究,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信訪部門和信訪干部要經常向領導請示匯報工作,主動取得領導的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五 條組織部門的信訪工作干部,應該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刻苦鑽研業務。

  二、堅持原則,剛直不阿,辦事公道,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三、認真負責,耐心細致,不怕麻煩,熱愛本職工作。

  四、堅持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遇事同群眾商量。

  五、遵守黨紀國法,保守黨和國家機密,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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