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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章程 |
|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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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社會制度。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列寧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分析了資本主義制度本身無法克服的固有矛盾,指出社會主義社會必然代替資本主義社會、最后必然發展為共產主義社會。《共產黨宣言》發表一百多年來的歷史証明,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正確的,社會主義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社會主義在發展過程中會有曲折和反復,但是社會主義必然代替資本主義是社會歷史發展不可逆轉的總趨勢。社會主義必將通過各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本國特點的道路,逐步取得勝利。
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証明了的關於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確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
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斗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后,順利地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總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實行改革開放,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與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相結合,逐步形成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開創了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引導我國社會主義事業不斷前進的指針。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落后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斗爭還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並且為此而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必須堅持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結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分配制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在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各項工作都要把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准。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是實現本世紀末國民生產總值比1980年翻兩番,下世紀中葉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要抓緊時機,加快發展,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做到效益好、質量高、速度快,努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改革開放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必由之路。要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開放包括對外對內的全面開放。要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更多更好地利用外來資金、資源和技術,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西方發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代社會化生產規律的先進經營方式、管理方法。改革開放應當大膽探索,勇於開拓,在實踐中開創新路。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建設物質文明的同時,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應當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應當用黨的基本路線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員和人民群眾,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對黨員還要進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抵御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積極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強國家立法和法律實施工作,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加強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國內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堅持實行和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全面進步。
中國共產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加強全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
中國共產黨主張積極發展對外關系,努力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系。不斷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系,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同各國共產黨和其他政黨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必須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加強黨的建設,堅持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提高黨的戰斗力,把黨建設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以下四項基本要求:
第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黨要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並且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選拔使用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政績突出、群眾信任的干部,培養和造就千百萬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從組織上保証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必須依據這條思想路線,積極探索,大膽試驗,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
第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於群眾之上。黨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第四,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証全黨行動的一致,保証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斗爭,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証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必須加強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眾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黨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不斷改進領導方式和方法,提高領導水平。共產黨員必須同黨外群眾親密合作,共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而奮斗。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証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准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干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証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証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黨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吸收在生產和工作第一線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的優秀分子入黨。
(七)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黨支部,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証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証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証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第六章 黨的干部
第三十三條 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干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干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積極推進干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政策水平,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三)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朴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員干部要善於同非黨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於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非黨干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証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 黨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証。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三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 黨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的委員會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干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於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附1: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
關於《中國共產黨章程》
(修正案)的決議
(1992年10月18日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十三屆中央委員會提出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經修正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即行生效。
大會認為,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寫進黨章,對於統一全黨的思想和行動,奪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更大勝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大會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黨同志要堅決執行黨章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使黨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附2:
關於《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的說明
(黨章修改小組1992年10月12日)
今年3月,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研究,成立了黨章修改小組,開始進行十四大修改黨章的准備工作。修改小組在學習領會鄧小平同志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系列論述特別是今年初視察南方重要談話的基礎上,認真研究了近年來一些地區、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對黨章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了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起草了黨章(修正案)初稿。7月16日和8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對黨章(修正案)初稿進行了討論。修改小組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討論的意見作了修改,形成了黨章(修正案)討論稿。9月17日,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了黨章(修正案)討論稿,同意提交黨的十三屆九中全會討論。10月5日至9日舉行的黨的十三屆九中全會討論並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決定提請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改黨章的基本考慮
現行黨章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1987年11月黨的十三大對部分條文作了修正。實踐証明,十二大黨章確定的黨的性質、指導思想、最終目標、組織原則等都是正確的,關於黨的工作和黨內生活的規定也是可行的,十二大黨章是一部好黨章。
十二大以來,我國形勢和黨的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鄧小平同志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在實踐中不斷豐富發展,形成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指引著全黨和全國人民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開辟了社會主義事業和黨的歷史發展的新階段。今年初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重要談話的發表,進一步激發了全黨全國人民的熱忱,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蓬勃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對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黨的任務的需要,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在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對黨章進行部分修改。
這次修改黨章的指導思想是:總結十二大以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黨的建設的新經驗,把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及一系列方針、政策寫入黨章,對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提出切合實際的新的要求,把黨建設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根據這一指導思想,修改中突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並將其貫穿於黨章全文﹔按照基本路線的要求,對部分條文的內容作了修改、調整和充實,使其更加符合現階段黨的工作實際﹔保持黨章原總體框架不變,保留其中一切現在仍然適用的內容和規定,文字上可改可不改的沒有修改。這樣做,有利於維護和保持黨章的權威性和黨章內容的連續性,也有利於適應形勢的發展,使黨章更好地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
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對這次黨章修改非常關心。近一兩年,許多地區和部門的黨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黨章修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也收到了不少對黨章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的黨員來信。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一一進行了認真研究,許多已經採納。有的意見和建議,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探討,這次沒有寫入。還有些建議,將在其他黨內法規中去規定。
二、總綱部分修改的主要內容
總綱是黨的簡要綱領。這次修改,對總綱部分作了較大的調整和充實,扼要地闡述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增寫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並對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作了補充。
1 指出社會主義必然代替資本主義是社會歷史發展不可逆轉的總趨勢。從半個多世紀以來社會主義的實踐出發,修正案對總綱原第三、四自然段的內容作了改寫,簡要地敘述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和社會主義必然勝利的基本觀點,指出《共產黨宣言》發表一百多年來的歷史証明,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正確的,社會主義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接著,寫上了鄧小平同志關於社會主義本質的論述。這段論述是對科學社會主義新的概括,表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認識的深化。最后,針對當前社會主義在發展中的變化和曲折,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在發展過程中會有曲折和反復,但是社會主義必然代替資本主義是社會歷史發展不可逆轉的總趨勢,社會主義必將逐步取得勝利。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的必勝信念。
2 增加了關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史進程的表述,鮮明地肯定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關於歷史進程的表述加在總綱原第六自然段中,肯定了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歷史地位,肯定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進行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就,肯定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十一屆三中全會是黨的歷史上的一次偉大的轉折,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歷史是我們黨開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歷史,把這一歷史進程載入黨章是完全必要的,它反映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形成過程。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是這樣表述的:它“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引導我國社會主義事業不斷前進的指針”。
3 增寫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問題。這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重要內容。在總綱原第七自然段增寫的這些基本問題有:在初級階段,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並且為此而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社會主義的根本經濟制度是堅持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結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分配制度﹔“三個有利於”是各項工作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准﹔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是分三步走,到下世紀中葉實現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4 增寫了黨的基本路線的內容。修正案把總綱原第八自然段中的總任務改為黨的基本路線,並增寫了三段,分別對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進行闡述。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強調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這個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努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對兩個基本點,修正案要求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強調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實行對內對外的全面開放。
5 充實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修正案在總綱原第十自然段加上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的內容。強調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增加了用黨的基本路線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員和人民群眾,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對黨員還要進行共產主義遠大理想教育,抵御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等內容。
6 對民主法制建設的內容作了補充。在總綱原第十一至十三自然段中,補充了以下內容: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積極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強國家立法和法律實施工作,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修正案把人民解放軍建設的內容從原第十一自然段中分出來,另寫一段,從新時期軍隊的地位和作用出發,強調黨對軍隊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要求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修正案在原第十二自然段加上了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全面進步的內容,在原第十三自然段中還增寫了“一國兩制”的方針。
7 部分改寫了黨對國際事務基本立場的一段文字。修正案在總綱原第十四自然段增寫了“中國共產黨主張積極發展對外關系,努力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的一段話。將黨對國際事務基本立場的一段文字改為“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並加上了“不斷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系,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
8 對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據黨的任務以及黨的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正案對總綱原第十五至十九自然段作了補充,明確提出黨的建設必須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從嚴治黨,把黨建設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對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修正案把原來三項改寫為四項,增加了“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作為第一項。要求全黨要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切實從組織上保証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落實。把“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作為第二項,增加了“積極探索,大膽試驗,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等內容。在第三項“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要求中,增加了黨任何時候都堅持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等內容。在第四項要求即“堅持民主集中制”中,把“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改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並指出這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修正案在總綱原第十九自然段中強調黨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要求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不斷改進領導方式和方法,提高領導水平。
三、條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內容
黨章條文部分的十章、五十條,保持原總體結構,對其中部分條文作了修改。主要是按照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的需要,對黨員、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根據當前黨的工作的實際,對黨的組織制度、基層黨組織的職責以及黨內生活的一些規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五十條中,刪去了有關顧問委員會設置和工作任務的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四章第二十八條﹔將第三章第十九條中有關黨的全國代表會議職權的一段單列為第二十條﹔在第七章中增寫了紀律的重要性和對黨組織、黨員執行紀律的要求的內容,作為第三十七條﹔原第三十八條第二段和第三十九條第四段合並為第三十八條。這樣,總條文仍為十章五十條。
1 對黨員和黨的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是新時期黨員必須履行的主要義務和黨的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修正案在第一章第三條和第六章原第三十五條中增加了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的內容,要求黨員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要求干部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對干部的基本條件,除強調必須履行黨員義務外,還增加了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有實踐經驗﹔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朴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等要求。在第一章第八條,還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
2 刪去了有關顧問委員會設置和工作任務的條文。十二大以來的十年中,中央顧問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在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領導下,為維護黨的團結和社會穩定,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黨、國家和人民建立了新的歷史性功績。根據中顧委向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經過中央審慎的考慮和研究,擬從十四大起不再設立黨的中央顧問委員會,也不再設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
3 適當調整了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任期。根據多年的實踐和許多地方、基層黨組織的要求,將第四、五章中縣一級黨的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基層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由兩年改為兩年或三年。由於基層組織黨員人數、工作性質、職責權限、分布狀況差異很大,對其任期作這樣的彈性規定比較切實可行。
4 進一步明確了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第五章原第三十三條作了改寫。對街道、鄉、鎮和村基層黨組織,規定其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証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基層黨組織,要求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並從保証監督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和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體化。由於其他企業,如鄉鎮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企業集團中黨的基層組織的工作還需要在實踐中探索,目前寫入黨章的時機尚不成熟,建議以后另行規定。對事業單位黨的基層組織,修正案規定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証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5 對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程序作了個別改動。這主要是根據多年的實踐,從有利於紀檢工作的開展出發修改的。在第七章增寫了一條,指出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中關於違犯政紀國法的黨員受政紀或法律處理問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員黨外職務問題,不屬於黨內問題和黨紀處分,修正案將其刪去。為了及時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委成員,修正案在第四十條中規定中央政治局和地方黨委常委會對這類處分可以先作決定,然后由全會追認。修正案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各級紀委發現同級黨委委員有違紀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報同級黨委批准,涉及常委的,經報同級黨委后報上級紀委批准。
6 恢復了十二大黨章對黨組的規定。十三大黨章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了在政府機關、經濟組織和文化組織中設立黨組的規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這次修正案恢復了十二大黨章關於在這些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的規定。對黨組的任務,增寫了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的內容。
附3:
中國共產黨十四大秘書處負責人
就十四大部分修改並通過的
《中國共產黨章程》答新華社記者問
1992年10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部分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十四大秘書處負責人。
問:首先,請你談談十四大修改黨章的基本考慮。
答:現行黨章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1987年11月黨的十三大對部分條文作了修正。實踐証明,十二大黨章確定的黨的性質、指導思想、最終目標、組織原則等都是正確的,關於黨的工作和黨內生活的規定也是可行的,十二大黨章是一部好黨章。
十二大以來,我國形勢和黨的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鄧小平同志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在實踐中不斷豐富發展,形成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指引著全黨和全國人民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開辟了社會主義事業和黨的歷史發展的新階段。今年初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的重要談話,進一步激發了全黨全國人民的熱忱,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蓬勃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對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和黨的任務的需要,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在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對黨章進行部分修改。
十四大修改黨章的指導思想是:總結十二大以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黨的建設的新經驗,把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及一系列方針、政策寫入黨章,對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提出切合實際的新的要求,把黨建設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修改中突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並將其貫穿於黨章全文﹔根據基本路線的要求,對部分條文的內容作了刪改、調整和充實,使其更加符合現階段黨的工作的實際﹔保持黨章原總體框架不變,保留其中一切現在仍然適應的內容和規定,文字上可改可不改的沒有修改。這樣做,有利於維護和保持黨章的權威性和黨章內容的連續性,也有利於適應形勢的發展,使黨章更好地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
問:你剛才談到十四大修改后的黨章突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能否具體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答:經過十二大以來的十年實踐,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已經在我們全黨形成共識,越來越深入人心。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寫入黨章,這是深入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也是全黨同志的共同願望和要求。它進一步表明我們黨對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充滿必勝的信心,毫不動搖地把黨的基本路線長期堅持下去。
總綱部分,增加了關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史進程的表述,充分肯定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歷史地位,肯定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進行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就,肯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十一屆三中全會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的一次偉大的轉折,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歷史是我們黨開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並不斷前進的歷史。把這一段歷史寫入黨章,反映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接著,鮮明地指出這一理論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它“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引導我國社會主義事業不斷前進的指針”。
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問題,黨章總綱部分作了扼要的闡述。明確指出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初級階段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並且為此而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社會主義的根本經濟制度是堅持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結構,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分配制度﹔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談話中提出的三個“有利於”是各項工作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准﹔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是分三步走,到下世紀中葉實現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這些都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重要內容。
黨章還分別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以及人民解放軍建設、民族問題、統一戰線問題、國際事務問題等一一作了闡述。這些同樣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以及重大方針、政策的重要內容。
關於黨的基本路線,黨章增寫了三段,分別對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進行闡述。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強調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這個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努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對兩個基本點,要求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強調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實行對內對外的全面開放。
問:黨章對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目標,關鍵是把我們黨建設好。黨章明確提出了黨的建設必須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把黨建設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按照這樣的指導思想,黨章把關於黨的建設的三項要求改為四項,增加了“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作為第一項。要求全黨要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切實從組織上保証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落實。把“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作為黨的建設的第二項要求,增加了“積極探索,大膽試驗,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等內容。在第三項“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要求中,增加了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內容。在第四項“堅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中,把“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改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並指出這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對於黨的領導,黨章要求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要求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不斷改進領導方式和方法,提高領導水平。
問:黨章對黨員和黨的干部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是新時期黨員必須履行的主要義務和黨的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黨章在第一章第三條和第六章第三十四條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要求黨員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要求干部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對干部的基本條件,除強調必須履行黨員義務外,還增加了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有實踐經驗﹔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朴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等要求。
問:請你談談刪去有關顧問委員會的條文的問題。
答:顧問委員會是黨的十二大根據當時黨的工作的實際和干部隊伍的狀況決定設立的。十年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在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領導下,為維護黨的團結和社會穩定,推動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黨、國家和人民建立了新的歷史性功績。根據中央顧問委員會向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代表大會經過充分討論,決定從十四大起,不再設立黨的中央顧問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鑒此,刪去了黨章中有關顧問委員會的條文。
問:黨章對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任期作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多年的實踐和許多地方、基層黨組織的要求,黨章將縣一級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基層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由兩年改為兩年或三年。作這樣調整的主要考慮是,縣一級委員會任期太短,換屆頻繁,不利於領導班子的穩定,不利於經濟建設的長期打算和連續性﹔基層組織黨員人數、單位規模、工作性質、職責權限、分布狀況差異很大,對基層組織的任期作這樣的彈性規定比較切合實際。至於各種不同類型的基層組織究竟執行哪種任期,將另行作出規定。
問:黨章對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和作用作了哪些補充規定?
答: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黨章對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作了補充,增加了組織黨員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重視吸收在生產和工作第一線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的優秀分子入黨等內容。從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出發,黨章分別對不同類型的基層黨組織的職責和作用作了補充規定。明確街道、鄉、鎮黨的委員會和村黨支部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証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基層黨組織,規定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並從保証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和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體化。這些規定,同《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精神都是一致的。此外,關於事業單位和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黨章也都區別不同情況作了規定。
問:黨章對加強黨風黨紀建設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黨風黨紀建設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加強黨風黨紀建設,對於堅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保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發展至關重要。黨章在這方面充實了一些新的內容。在總綱中增加了堅持從嚴治黨﹔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等內容。在條文部分增加了黨員要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黨的基層組織要重視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等內容,特別要求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朴素,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在黨的紀律一章中,還增寫了“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証。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的新的一條。此外,還就黨紀處分的程序作了必要修改。上述新的補充和規定,是根據多年的實踐,從有利於紀律檢查工作的開展而作出的。隻要領導帶頭,以身作則,全黨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就能夠進一步促進黨風黨紀建設的改進和加強,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問: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對這次黨章修改提了哪些意見和建議?請談談對這些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
答: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對這次黨章修改非常關心。近一兩年,許多地區和部門的黨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對黨章修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也收到了不少對黨章提出具體修改意見的黨員來信。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一一進行了認真研究,許多已經採納。有的意見和建議,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探討,這次沒有寫入。還有些建議,將在其他黨內法規中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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