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監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都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加強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工作,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的執紀執法隊伍﹔有利於整頓財政分配秩序,振興國家財政,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從國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出發,把加強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抓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各級財政、計劃(物價)、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一律不准向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下達收費和罰款指標,違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據《規定》精神制定實施細則。各級財政、計劃(物價)、紀檢監察部門要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監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公安、檢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檢、法、工商部門)行政性收費、訴訟費(以下統稱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嚴格行政性收費的立項審批工作。公、檢、法、工商部門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准,必須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准。國家批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隨文下發(見附件)。面向企業和農民實施的行政性收費,分別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和《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法院訴訟費的收繳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后按法定程序修訂﹔訴訟費的管理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財政部修訂。
公、檢、法、工商部門設立或變更行政性收費項目、標准的申請及具體管理辦法的制訂,統一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歸口負責。
二、加強票據管理,嚴格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規定。各級公、檢、法、工商部門的各項收費、罰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否則視同非法收費和罰款。收費、罰款票據由執收、執罰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向財政部門領取。各項行政罰款,要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凡國家規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要由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財政部門委托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按法律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也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得使用其他收據。法院、檢察院對當事人所處的罰款,比照上述辦法執行。要積極推行行政性收費收繳相分離的辦法,逐步做到執收、執罰單位填寫票據,被收單位或個人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款。
公、檢、法、工商部門的其他罰沒財物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上繳國庫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工作。各執收、執罰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收費項目、罰沒款項和上繳渠道,將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分別繳入國庫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做到應繳盡繳。按規定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將集中的款項繳入同級國庫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公、檢、法、工商部門解繳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的監繳工作。地方各級公、檢、法、工商部門應繳國庫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凡屬於執收、執罰單位就地解繳入庫的,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凡採取逐級匯繳,由主管部門集中解繳中央國庫的,由財政部監繳,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匯繳情況進行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有關收入的繳庫(含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制度、繳庫單分送制度,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根據公、檢、法、工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執收、執罰和解繳情況,加強催繳和監繳,並建立稽查機制,堵塞漏洞,做到應收盡收。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具體監繳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建立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統計報表制度。各級公、檢、法、工商部門要按月填報行政性收費收入統計表和罰沒收入統計表(有關統計表由財政部門另發),並於每月終了后7日內將統計表一式五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地方公、檢、法、工商部門執收、執罰收入,涉及解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加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一份)。省級財政部門於每季終了后20日內將匯總表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可根據需要將匯總數字分別通報給有關部門。
五、完善預算核定辦法。各級公、檢、法、工商部門的業務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業務支出范圍、辦案經費開支范圍和有關裝備項目及標准,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原則,統一核定。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服務觀念,提高工作效率,對公、檢、法、工商部門的經費申請,在預算核定款額和上繳國庫、財政專戶總額內,及時審核撥付,不得拖延。在核定預算時,按照“零基預算”的要求,對編制內人員經費要優先予以保証﹔對公、檢、法部門的公用經費,應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一倍以上的標准安排﹔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常運轉所需的公用經費,應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標准妥善安排解決﹔對辦案、裝備和基礎設施經費,要根據工作任務專項予以安排﹔對自籌基本建設支出,要從嚴控制,在優先保証人員和公用經費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財政專項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六、加強支出管理。公、檢、法、工商部門的全部財務收支活動都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在銀行設立統一帳戶。各部門的具體執收、執罰單位不得設立帳戶,否則視同“小金庫”處理。各單位財務部門對財政部門核撥的經費(包括從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核撥的經費)要切實加強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一律不得支付。不得將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核撥的經費轉作單位“小金庫”或用於國家規定以外的開支。對支出管理的薄弱環節,如人員、車輛、會議、電話等項目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實施重點管理和控制,堅決杜絕鋪張浪費行為。要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基礎設施、信息、設備的綜合利用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各級財政、計劃(物價)、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公、檢、法、工商部門對現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專項清理整頓。對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准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對清理整頓后的收費項目,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要定期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不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的,同級財政部門相應核減其預算經費。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凡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處罰﹔對違法違紀問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
國家批准的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