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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各級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7年4月15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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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地方各級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 地方各級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按以下標准掌握: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機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為廳級領導職務職數的40—50%,副省級城市黨委機關設置的巡視員(副廳級)、助理巡視員(正處級)職數,為同級領導職務職數的40—50%,其中巡視員不超過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為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60—70%。
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和副省級城市的區)黨委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為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40—50%,其中調研員不超過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為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60—70%。
縣(市、旗、省轄市的區)黨委機關設置的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為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65—75%。
原配備的非領導職務職數超過新確定的職數比例限額的,要採取措施逐步消化解決。
2 地方各級黨委機關設置非領導職務的原則、規格和任職條件,根據中發〔1993〕8號和中組發〔1993〕8號文件精神,參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國發〔1993〕7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領導職務設置的規格,不得高於所在部門的領導職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在省級黨委機關和副省級城市黨委機關設置﹔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在地(市)級以上地方黨委機關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機關設置。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嚴格掌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搞照顧性安排。
3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省(區、市)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經省(區、市)黨委審批同意后,報中組部審核備案﹔副省級城市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經市委審批同意,由所在省(區、市)黨委組織部審核,並報中組部備案。地(市)及以下地方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審批和備案,由各省(區、市)黨委研究確定。
地方各級黨委機關非領導職務的具體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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