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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工作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2000年9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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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工作制度,培養造就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充足、門類齊全、結構合理,能夠擔當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重任的、年輕優秀的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以下簡稱后備干部)隊伍,加強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保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后繼有人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選拔后備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四)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五)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六)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的原則﹔

  (七)備用結合、動態管理的原則﹔

  (八)統一調配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選拔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領導班子,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省、市(地)兩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的后備干部。

  第二章 后備干部的條件和資格

  第四條 后備干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后備干部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正職后備干部,一般應是同級副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正職,也可列為上一級正職的后備干部﹔

  (二)副職后備干部,一般應是下一級正副職﹔

  (三)國有重要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根據其從事領導工作的資歷,可列為一定層次的后備干部﹔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省部級后備干部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有基層領導工作的經歷﹔

  (六)身體健康。

  第三章 后備干部的數量和結構

  第六條 后備干部一般按領導班子職數正職1︰2、副職1︰1的數量確定。

  第七條后備干部隊伍應形成合理結構:

  (一)省部級后備干部一般應以45歲至50歲的干部為主體,45歲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有3至5名﹔市(地)級后備干部一般應以40歲至45歲的干部為主體,40歲以下的干部要有相應數量﹔縣(市)級后備干部一般應以35歲至40歲的干部為主體,35歲以下的干部要有相應數量。

  (二)后備干部名單中,比較成熟、近期可進領導班子的人選,一般不少於同級后備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縣三級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中的女干部,應分別不少於10%、15%和20%。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中,也要有一定數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備少數民族干部的黨政領導班子,其后備干部中應有少數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備干部隊伍中少數民族干部的數量,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確定。政府領導班子的后備干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非中共黨員干部。

  (四)后備干部隊伍應形成合理的專業和知識結構。

  第四章 后備干部的選拔

  第八條 選拔后備干部,應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擴大選人視野。不僅要從黨政機關挑選,還應從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選。不僅要從國內培養的各類人才中挑選,還要注意從優秀留學回國人員中挑選。市(地)級以上黨政機關各部門的后備干部,可以在全系統范圍內選拔。

  第九條 選拔后備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黨組)討論提出建議人選名單並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認定。正職后備干部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和認真考察的基礎上,報黨委(黨組)討論認定。

  第十條 選拔后備干部要按照規定的資格條件嚴格把關,特別是把好政治關。

  第十一條 選拔后備干部的工作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領導班子換屆、屆中考察、調整工作一並進行。對在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和在競爭上崗中發現的優秀年輕干部,一時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規定程序列入后備干部名單。

  第十二條 縣(市)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與市(地)級以上黨政機關各部門的后備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三條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積極探索選拔后備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徑。

  第五章后備干部的培養

  第十四條 后備干部選定后,要確定培養方向,制定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

  第十五條 培養后備干部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按照“缺什麼補什麼”、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的原則,有計劃地加強對后備干部的理論培訓和實踐鍛煉,特別是要加強對后備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們增強黨性,拓寬視野,提高戰略思維能力和理論素養。尤其要重視做好黨政正職和比較成熟、近期可進領導班子的后備干部的培養工作。

  第十六條 對后備干部主要進行較為系統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培訓﹔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訓﹔黨的基本知識和黨規黨法培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以及現代科技、法律、歷史知識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培訓主要採取以下形式:選送到黨校、行政學院和高等院校學習深造,組織到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艱苦貧困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國外、境外考察和辦班培訓,組織對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或理論研討。

  后備干部在黨校、行政學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訓機構的理論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其他形式的培訓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必須加強后備干部的實踐鍛煉。實踐鍛煉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採取實行崗位輪換,安排分管常務工作或其他與培養方向相關的重要職務,分配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選派到基層特別是艱苦貧困地區或經濟相對發達地區任職、挂職,選調到上級黨政機關挂職,交流任職等方式進行。

  后備干部挂職鍛煉的時間一般為一至二年。

  第六章 后備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后備干部的管理包括對后備干部的考察、調整、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九條 對后備干部要定期考察。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思想品德、工作表現和廉潔自律情況﹔政治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現代科技、法律、歷史知識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情況﹔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的提高情況﹔與培養目標的距離以及原有缺點、不足的改正情況等。要全面考察后備干部,不僅要了解他們工作思想方面的情況,而且要了解他們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關情況。要特別注意考察后備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廉政情況和發展潛力。

  在定期考察的同時,應做好經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結果作為后備干部培養、使用、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后備干部要實行動態管理。在考察的基礎上,應適時對后備干部隊伍進行調整充實,使后備干部隊伍始終保持充足的數量、較高的素質和合理的結構。

  后備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調整出后備干部名單: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黨風廉政等方面出現問題﹔

  (二)工作實績不突出,發展潛力不大﹔

  (三)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四)群眾意見較大、威信不高﹔

  (五)由於健康原因,不能擔負繁重工作任務﹔

  (六)年齡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宜作為后備干部。

  下級黨委(黨組)每年要向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上報后備干部調整名單。

  第二十一條 建立后備干部檔案。后備干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后備干部簡要情況表、考察材料及培養方案、民主推薦和公示情況、民主評議情況、年度考核情況、培養和獎懲情況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后備干部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后備干部因組織需要調動工作時,如管理主體發生變化,原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后備干部檔案與其干部檔案一起轉交新的管理部門,可否列為調入單位的后備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和后備干部選拔程序重新研究確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單位的后備干部的管理權限,與干部管理權限一致。

  第七章 后備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四條 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后備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任用。上級黨委(黨組)應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對后備干部統一調配使用。

  第二十五條 提拔干部一般要從后備干部中挑選。需要從后備干部名單以外提拔的,呈報單位應在報告中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后備干部參與由組織批准進行的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和競爭上崗等活動。

  第八章 后備干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七條 后備干部的選拔、培養、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建立后備干部工作責任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干部對后備干部工作負有主要責任,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也負有相應責任。黨委(黨組)每年要聽取一至二次后備干部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后備干部工作中的問題。要把選拔培養后備干部工作的情況作為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后備干部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督促檢查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

  第九章 后備干部工作的紀律

  第三十條 后備干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紀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后備干部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本規定選定后備干部的行為,應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可按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要建立后備干部名單,並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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