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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干部任免審批程序的規定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2000年6月29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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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有42戶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領導人員列入中央管理。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這些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紀檢組(紀委)組長(書記)由企業黨組(黨委)提出人選,或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中央企業工委提出人選,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進行考察。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后,由企業黨組(黨委)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紀檢組(紀委)副組長(副書記)、監察機構領導干部,由企業黨組(黨委)向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紀委、監察部和中央企業工委。
中央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干部任免工作,由中央企業工委、紀工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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