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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 |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1999年4月22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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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干部交流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現就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正確執行黨的干部政策,著眼於培養鍛煉干部,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統一領導,促進地區、部門之間的聯系和發展。
二、干部交流的對象
干部交流的對象主要是縣(市、區)以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部分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具體交流對象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需要通過交流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
1 擬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凡沒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應有計劃地交流到基層工作兩年以上。
2 擬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凡沒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經歷的干部,應在同級職位之間進行交流。
3 新提拔擔任縣(市、區)以上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有計劃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職﹔新提拔擔任各級紀檢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職。
(二)在一個地方或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1 現任縣(市、區)以上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的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參照執行)﹔在同一地區、同級黨政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2 現任各級紀檢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3 實行雙重管理、以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三)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
1 新提拔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的以及縣(市)紀檢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長地所在的縣(市)任職。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長地所在的縣(市)任職滿一屆的,必須交流(民族自治縣參照執行)。
2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等親屬關系的,如雙方在同一領導班子裡任職,或在同一機關擔任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職務的,其中一方必須交流﹔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干部,必須交流。上述避親交流不受任職時間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發揮干部特長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進行交流:
1 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0歲,地(廳)級以上(含地廳級)黨政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5歲(任職年齡上限規定為65歲的,交流年齡上限可延至58歲),一般不易地交流。屬於必須交流的對象,已超過上述年齡的,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2 因健康原因影響正常工作的。
3 經考核考察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4 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而尚未作出結論的。
5 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圍
干部交流應當有計劃地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上下級機關之間、黨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之間進行。地(廳)級干部一般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縣(處)級干部一般應在地(市、州)范圍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縣(市)委書記、縣(市)長應跨地(市、州)交流。
實行雙重管理、以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領導干部,一般在本系統內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與地方或其他系統相互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組織實施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
開展干部交流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1 組織(人事)部門擬定干部交流方案。
2 組織(人事)部門征求干部調出、調入單位意見,研究提出交流人選,必要時應聽取本人意見。
3 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跨地區、跨系統交流干部,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提出人選后,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辦理。必要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也可提出交流意見,並組織實施。
4 在干部調出前,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干部須與本人談話,做好思想工作,並要求他們按時到新崗位工作。
領導班子換屆或屆中調整時,應有計劃地進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數量,一般不應超過領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時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按有關規定需作離任審計的,應進行審計。
干部交流應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職數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職數配備。
中央、國家機關司(局)級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須報中央組織部審批辦理。
五、干部交流的紀律
為保証干部交流工作順利進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應嚴格執行以下紀律:
1 任何地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關於干部交流的決定,干部須服從組織作出的交流安排。
2 各級黨組織必須嚴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體研究確定交流對象,不准個人或少數人指定交流對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
3 調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負責地向調入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關材料,不准弄虛作假﹔調入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對有關材料應認真審核,並嚴格按組織程序辦理。
4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並同時將行政關系、組織關系、工資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調出單位應盡快將被交流干部的檔案轉到調入單位。
5 干部調離后,不准干預原地區或原單位的工作,不准從原單位隨帶工作人員和攜帶交通、通訊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對違反上述干部交流紀律的當事人和責任者,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視情節予以處理。
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
1 把干部交流與干部使用結合起來,形成有利於干部健康成長的政策導向。對那些在基層和艱苦地方工作並取得突出成績的干部,應優先提拔使用。
2 凡屬組織確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區不得征收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3 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隨調、隨遷,可尊重干部本人意願。配偶子女隨調、隨遷的,對其工作、就業、上學、住房等應優先安排。
4 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關政策購買一處住房。
5 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時,可根據本人意願,到已購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礎所在地進行安置和管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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