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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組織部1998年5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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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評定和運用

  第六章 考核機關

  第七章 考核的紀律與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准確地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所進行的考察、核實、評價,並以此作為加強對領導班子的管理和領導干部任用、獎懲等的依據。

  第三條 考核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客觀公正原則﹔

  (三)注重實績原則﹔

  (四)群眾公認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考核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的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地方縣以上(含縣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地方縣以上(含縣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人大常委會、政協的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參照本規定有關內容執行。

  紀委、法院、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人大常委會、政協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按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任職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條 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考核機關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派人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年度總結工作會等多種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任職前考核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 定期考核採取屆中、屆末考核的形式進行。沒有明確屆期的,每兩年或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 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建設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中央權威、團結協作、選人用人、廉政建設等情況。

  (二)領導現代化建設的能力包括總攬全局、科學決策、求實創新、開拓進取和處理復雜問題等能力。

  (三)工作實績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定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地方縣以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主要包括:各項經濟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濟發展的速度、效益與后勁,以及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環境與生態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狀況﹔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的成效等。

  對部門領導班子,還要重點考核其發揮職能作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情況等。

  第十條 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

  理論素養和思想水平。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實質,學以致用,不斷提高理論和政策水平的情況﹔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在事關方向、原則問題上的立場、觀點、態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動上與中央保持一致,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辦事的情況,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情況﹔

  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聯系群眾,自覺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的情況﹔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質。襟懷坦白,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嚴守紀律,謙虛謹慎,克己奉公,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表率作用的情況。

  (二)組織領導能力

  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組織協調、科學決策、開拓創新的能力﹔

  發現人才、培養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還要重點考核其駕馭全局、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作風

  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

  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

  勇於改革,敢於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致,勤奮敬業的情況。

  (四)工作實績

  在完成任期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採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績效等。

  (五)廉潔自律

  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遵守中央關於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的情況。

  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健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范,以此作為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根據。

  各級考核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的特點,結合考核工作的實際需要,對考核內容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備﹔

  (二)述職﹔

  (三)民主測評﹔

  (四)個別談話﹔

  (五)調查核實﹔

  (六)撰寫考核材料﹔

  (七)綜合分析,評定考核結果﹔

  (八)反饋。

  第十三條考核准備:

  (一)擬定考核方案﹔

  (二)組成考核組﹔

  (三)組織考核人員進行學習或培訓﹔

  (四)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第十四條 召開述職會議:進行考核動員。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同時作個人的述職報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作本人的述職報告。根據實際情況,有的也可以進行書面述職。述職報告應根據考核內容實事求是地匯報領導班子或個人的情況,不擴大成績,不隱瞞缺點或錯誤,事實清楚,簡明扼要。

  第十五條 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由考核組參照如下范圍確定:

  (一)考核黨委、政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時,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干部﹔所屬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干部﹔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干部﹔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民主黨派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二)考核黨委、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時,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應包括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中層干部,受該工作部門領導或指導的下級單位的負責人,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人數較少的單位可擴大到全體干部、職工。

  第十六條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

  民意測驗應根據考核內容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等次,由參加民意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民意測驗表由考核組回收,並對不同層次人員填寫的民意測驗票分別進行統計。參加民意測驗人員的范圍應與參加述職會議人員范圍基本一致。

  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採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個別談話要選擇了解情況的人員,並注意代表性,具體人選由考核組確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對象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同級領導干部、下一級的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有關人員﹔

  (二)考核對象所分管的下級單位、部門、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機關工作人員代表﹔

  (三)考核對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做好談話記錄。

  第十八條 考核組根據需要可採取下列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一)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的人事檔案材料、年度工作總結、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中心組學習記錄、培訓記錄、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讀書筆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收入申報表等。

  (二)採集核實有關數據。從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採集、核實有關考核對象工作實績的數據。

  (三)審計。委托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

  (四)實地考察。通過現場察看、訪問群眾,了解、印証和核實考核對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五)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六)征求意見。採取面談或發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級分管領導同志、相關部門、執紀執法機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七)理論學習情況測試。在與考核對象個別談話時,可以測試了解領導干部掌握理論知識的情況和運用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九條 考核組在考核對象所在的地區或單位工作結束時,應就干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與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別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 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考核材料,並向考核機關報告考核情況。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和領導班子的基本情況﹔

  (二)考核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三)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四)考核組的評價和建議,包括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調整領導班子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干部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情況。包括優點和取得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況﹔

  (二)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三)考核組對評定等次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應正式通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評定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 定期考核時,對領導班子的整體評價和對領導干部考核結果的評定,應採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工作實績要進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個人與集體、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顯績與潛績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對領導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體評價,並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建議。對存在問題應督促其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應責令整頓,限期改進,必要時採取組織措施予以調整。領導班子的考核結果是否劃分等次,由考核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七條 領導干部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二十八條 評定領導干部的考核結果要把民意測驗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考核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標准。

  第二十九條 領導干部經考核全部項目達到下列標准者,應評定為優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

  (三)密切聯系群眾,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評定為優秀等次的,民意測驗優秀和稱職票的得票率要達到考核機關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領導干部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標准者,應評定為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組織領導能力較強﹔

  (三)聯系群眾,工作作風較好﹔

  (四)工作實績比較突出﹔

  (五)能做到廉潔自律。

  評定為稱職等次的,民意測驗稱職和優秀票得票率要達到考核機關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一條 領導干部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者,應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組織領導能力較弱﹔

  (三)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但工作實績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

  民意測驗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得票率超過考核機關規定標准的,一般應評定為基本稱職。

  第三十二條 領導干部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二)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

  (三)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

  (四)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

  (五)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

  (六)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實績差。

  民意測驗不稱職票的得票率超過考核機關規定標准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評為不稱職。

  第三十三條 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懲、培訓、調整級別和工資等的重要依據。

  選拔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稱職的干部中產生。

  第三十四條 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等次的,按有關規定晉升級別和工資。

  第三十五條 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考核機關應對其提出誡勉,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也可以調整其領導職務。

  第三十六條 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應視具體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處理:

  (一)免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三)降職。

  領導干部被免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后,可另行分配適當工作。

  第三十七條 考核意見反饋后,領導班子應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研究整改措施,並向考核機關報告。同時將有關內容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考核機關應根據考核結果,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考核工作結束后,領導干部綜合評價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考核中發現領導干部有違紀問題的,應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第六章 考核機關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考核機關,是指黨委的干部主管部門。干部主管部門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第四十一條 對雙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以主管方為主,協管方協助,共同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在評定考核結果時,主管方應征求協管方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考核組由考核機關組建並派出,對考核機關負責。需要時,考核機關可約請或抽調其他單位的人員,參加考核組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考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組織人事工作﹔

  (三)具有勝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考核組組長應由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領導干部或擔任過一定領導職務的同志擔任。

  第七章 考核的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准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人員和考核組組長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和考核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 實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對象包括: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員。

  對考核人員還應實行一定范圍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條 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第四十八條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准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

  (二)不准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機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准搞非組織活動﹔

  (六)不准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虛作假、向考核組提供虛假數據﹔

  (八)不准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布考核無效。

  第五十條 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並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辦法。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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