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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2000年12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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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事物,它源於基層的實踐與創造。近幾年來,各地普遍開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試點工作,收到了積極的效果。為進一步推行並完善、規范任前公示制,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義和作用

  任前公示制,就是將黨委(黨組)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擬提拔或調整的干部的有關情況,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公布,廣泛聽取群眾的反映和意見,再正式實施對干部的任用。這種做法把擴大民主從干部推薦、考察環節延伸到任用決策階段,把民主參與的范圍由部分干部擴展到廣大群眾,體現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有機結合。

  任前公示制對改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補充,可以使黨組織在更大范圍內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更全面、更准確地了解干部,減少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任前公示制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強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和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不僅有助於遏制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而且有利於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增強干部的公仆觀念和自律意識。

  二、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規范

  經過近年來的探索和實踐,各地在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積累了有益的經驗。當前,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規范。

  公示對象 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委任制黨政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外,都應列為公示對象。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列為公示對象。

  公示范圍 黨政領導班子及黨政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應向社會公示﹔部門內設機構中層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原則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門(單位)或系統內進行公示,也可根據崗位特點在更大范圍內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職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公示。

  公示內容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等自然情況和工作簡歷。對擬任職務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公示方式 需向社會公示的,一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在部門(單位)或系統內公示的,可採取發公示通知或會議公布、張榜公告等形式進行。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讓群眾及時了解公示內容,並為群眾廣泛參與創造條件。

  公示時間 確定公示時間既要有利於群眾反映意見,又要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為宜。具體時間視實際情況確定。

  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為四個步驟:(1)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組織(人事)部門為主受理群眾意見﹔(3)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並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4)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實施對干部的任用,並予以公布。

  三、認真做好群眾反映意見的調查處理工作

  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是實施任前公示制的關鍵環節。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應設立專門電話和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來訪。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登記建檔。組織上已經掌握的問題,不再重復調查﹔沒有掌握的,要分類處理。一般要求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逐件進行調查核實。對匿名反映的問題,要作分析,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也要調查核實。對經調查核實,確認反映的問題與事實出入較大或並不存在的,反饋時要耐心細致地向有關人員講清調查過程和結果。

  調查核實工作要深入細致,講究方法。具體調查核實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對於群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進行調查。要注意調查核實的方式,在保証查清問題的前提下,盡量控制范圍,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護反映情況的群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干部,反對誣告和無理糾纏,防止在作出正式調查結論前由於問題擴散而對干部造成不良影響。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主要分四種情況:(1)所反映問題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屬於一般性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預定的方案任用,並在任用談話時向干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3)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對其中屬於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4)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此后,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解除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那些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於開拓創新的干部,要看本質、看主流,不能因為工作中有缺點和不足而影響對他們的使用。對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差,特別是以權謀私、為政不廉的人,堅決不予任用。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一經發現,堅決查處。

  四、加強對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領導,加大工作力度

  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重視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2001年各地繼續試行一年。從2002年起,地廳級以下領導干部(特殊崗位除外)的選拔任用,都要實行任前公示制。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實行任前公示制,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進一步增強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自覺性。不能因實施任前公示制而簡化《條例》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制代替對干部的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要嚴格地按《條例》辦事,進一步提高各個環節的工作質量。

  實行任前公示制,要與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回復制度、談話制度、誡勉制度、試用期制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任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與積極探索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等工作結合進行,使各項制度銜接配套,產生整體效應。

  推行任前公示制,必須有廣大群眾的支持和熱情參與。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各種形式做好宣傳發動工作,使群眾了解公示制,關注公示制,積極參與到這項改革中來。同時,要注意加強對干部和群眾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個公示對象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正確對待群眾意見,使廣大群眾以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公示對象,保証任前公示制的順利實施。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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