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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管理的意見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2000年9月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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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需要,進一步發揮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管理,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和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是中央紀委、監察部的組成部分,受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的雙重領導,以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為主。
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單列,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經中央編辦審核,上報批准。中央紀委、監察部根據工作需要可統一抽調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參加有關工作。
三、派駐紀檢組組長、監察局局長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產生。派駐紀檢組組長人選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提出,征求駐在部門黨組(黨委)的意見,按規定程序任免﹔派駐監察局局長人選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提出,征求駐在部門黨組(黨委)的意見,按規定程序任免。
四、派駐紀檢組組長、監察局局長要專司其職,不得兼任駐在部門行政領導職務。任現職務滿5年的,一般應進行交流。
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要經常向中央紀委、監察部請示、報告工作,其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向中央紀委、監察部述職。中央紀委、監察部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工作要加強指導和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考察、考核。
六、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要充分發揮監督等項職能,對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行政領導實行黨內法規和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監督,發現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行政領導有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情況,必須及時向中央紀委、監察部報告,並有權進行初步核實。
七、實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工作責任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失察或發現后不制止、不查處﹔以及由於主觀原因,對中央紀委、監察部部署的工作,沒有貫徹落實、造成損失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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