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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做好金融系統違紀違法案件銜接工作的通知 |
(199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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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8〕9號)精神,金融系統(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商業保險公司、交通銀行)已實行黨組織垂直領導和干部垂直管理。現對各級地方紀委與所在地金融機構做好金融系統違紀違法案件銜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金融機構紀委成立以前已經由當地紀委立案,並且正在查處中的金融系統案件,仍由地方紀委負責查處,有關金融機構紀委要繼續配合當地紀委,抓緊完成查處工作。
二、各級金融機構紀委成立后發現的金融系統違紀違法案件,由所在地有關金融機構紀委立案查處。各級地方紀委目前掌握及今后發現的金融系統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可按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金融機構紀委查處。
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違紀違法案件,由當地紀委查處。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跨地區分支機構的違紀違法案件,一般由發案的分支機構黨組織關系所在地的紀委查處。
四、各級地方紀委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加強對所在地金融機構紀委工作的指導,幫助、支持和協助有關方面查處金融系統違紀違法案件。各級金融機構紀委要尊重所在地紀委的指導,主動取得當地紀委及司法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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