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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 關於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採用“兩指”“兩規”措施若干問題的通知 |
(1998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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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即“兩指”),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即“兩規”),是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黨紀、政紀案件的必要措施。實踐証明,正確採用這項措施對於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應當繼續依法採用。當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採用“兩指”“兩規”措施情況總的是好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保証紀檢監察機關正確採用這項措施,進一步加強查辦案件工作,防止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特作以下規定:
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機關的辦公、羈押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
二、不准修建用於採用“兩指”“兩規”措施的專門場所。
三、嚴禁搞逼供、誘供,嚴禁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嚴禁打罵、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對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中央紀委、監察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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