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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實施辦法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1997年2月4日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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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加強黨內監督機制,充分發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對省(部)級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用,按照對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精神,在堅持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現行領導體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制度,並據此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按照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的有關精神,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省(部)級干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其任務是了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廉政情況,有關情況直接報告中央紀委,中央紀委及時報告黨中央。

  (一)巡視組由巡視員和工作人員組成。巡視員從已經退離黨政領導崗位的正、副省(部)級干部中選派,人選由中央紀委提出名單,征求中央組織部意見,由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工作人員由中央紀委干部室提名,經中央紀委常委批准。

  巡視組直接對中央紀委常委會負責。中央紀委負責巡視組的組織、聯絡、協調和情況綜合工作。

  (二)巡視組的任務是,了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機關、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紀律的情況和廉政情況﹔將巡視情況直接報告中央紀委。重要情況由中央紀委報告中央。

  (三)巡視組可列席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部委黨組(黨委)的民主生活會及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等有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機關、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成員了解情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會議記錄和有關材料。

  (四)巡視組執行規定范圍內的任務,不干預被巡視地方或部門的工作﹔不承辦案件,不處理具體問題,對所到地方和部門的工作及發現的問題不作個人表態﹔嚴格要求自己,帶頭執行關於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輕車簡從,深入實際,聯系群眾,多方面聽取意見,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匯報。

  二、黨的地方和部門的紀委(紀檢組)發現同級黨委(黨組)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有權進行初步核實,並直接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需要立案檢查的,按黨章和有關規定報批。紀委(紀檢組)遇到此類問題不報告就是失職,嚴重的要受到追究。

  (一)本條規定所稱“黨委(黨組)或它的成員”,是指地方和部門各級黨委、黨工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中的黨組,以及上述黨組織中的書記、副書記、常委、委員、黨組成員。

  (二)紀委(紀檢組)發現同級黨委(黨組)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紀的情況,應及時進行研究,作出是否進行初核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后將同級黨委(黨組)或其成員的違紀情況、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紀委,同時報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三)對同級黨委(黨組)違反黨紀的情況,以及對同級黨委(黨組)成員同時又是上級黨委成員違反黨紀的情況進行初核,應先向上級紀委報告﹔對同級黨委(黨組)的其他成員違反黨紀的情況進行初核,在報告上級紀委的同時即可進行。上級紀委接到下級紀委(紀檢組)的報告后,應及時研究,並對初核工作給予指示。必要時,上級紀委可以與下級紀委共同進行初核工作。

  (四)紀委(紀檢組)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稱《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並將初核結果和意見書面報告上級紀委。上級紀委應根據初核結果和《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需要立案檢查的,按照黨章和《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批。

  三、黨的地方和部門的紀委(紀檢組)接到對下一級黨委(黨組)成員的檢舉和控告,必須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任何人無權扣壓。凡違反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一)本條規定所稱“下一級黨委(黨組)成員”,是指紀委(紀檢組)的同級黨委領導的下一級黨委、黨工委的書記、副書記、常委、委員﹔下一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中的黨組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

  下一級紀委(紀檢組)、同級黨委所屬工作部門中不是同級黨委(黨組)成員的正副職領導干部,適用本條規定。

  (二)地方和部門的紀委(紀檢組)從各種途徑接到的對下一級黨委(黨組)成員的檢舉和控告,均需報告上一級紀委,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扣壓。但是,下列檢舉和控告可以不報:上一級紀檢機關下轉交辦的﹔已經上報並且內容重復的﹔沒有任何具體事實和查核線索的﹔明顯不屬於違紀行為的。

  (三)地方和部門的紀委(紀檢組)接到需上報的檢舉和控告后,應填寫《檢舉控告報表》(格式附后),按月上報上一級紀委。問題比較重大或緊急的,隨時上報。對上報的問題,需要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檢查的,按照《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四)上一級紀委收到《檢舉控告報表》后,對需要提出辦理意見的,應及時提出並告知呈報的紀委(紀檢組)。呈報的紀委(紀檢組)必須執行,如有不同意見,應向上一級紀委書面申明理由,上一級紀委應及時給予答復。辦理結果應報告上一級紀委。

  四、凡屬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黨的組織部門在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征求同級紀委(紀檢組)的意見。

  (一)本條規定所稱“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是指提拔任用干部擔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群眾團體中由同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主要領導職務。

  (二)黨委擬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干部人選,組織部門在考察、醞釀過程中,應征求該干部所在地區或部門紀委(紀檢組)的意見,在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征求同級紀委(紀檢組)的意見。

  (三)紀委(紀檢組)應及時向征求意見的組織部門反映已掌握的擬任職人選遵守黨紀政紀的情況、廉潔自律情況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四)紀委(紀檢組)與組織部門建立聯系制度。紀委(紀檢組)對日常所了解的干部的前項所列情況,以及群眾反映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和查處情況,需向組織部門通報的,要及時通報。

  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職、調動,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事先征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同意。

  (一)本條規定所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干部”,是指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不設常委的為委員),紀檢組正、副組長,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正、副職負責人。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干部的提名、任免和調動,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在征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任免或調動通知應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三)擬安排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干部兼任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無直接關系的職務(包括常設職務和臨時職務)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事先征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任職通知應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落實好有關加強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凡拒不執行或違反本辦法的,干預、阻撓執行本辦法的,打擊報復執行本辦法的有關人員的,均屬違紀行為,有關組織和人員應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上級黨委、紀委應迅速查明情況,責令予以糾正,並按照有關黨紀條規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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