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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接待處理集體上訪的暫行辦法 |
(1996年4月2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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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對集體上訪的接待和處理工作,維護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章和憲法的規定,支持、保護群眾通過正常渠道、採取正當方式反映情況、揭發問題。對集體上訪,要高度重視,認真接待,妥善處理。但不提倡群眾採取集體上訪的方式反映問題。
第三條 接待和處理集體上訪的原則是:堅持實事求是,疏導教育群眾,認真查清事實,妥善處理問題,把群眾穩定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第四條 接待和處理集體上訪的基本要求是:領導重視,各方配合,主動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尊重客觀事實,依據法律和政策處理問題。
第五條 對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凡屬於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范圍的要主動受理﹔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人數較多的集體上訪,應要求上訪人員推選代表反映問題,並動員其他人員盡快返回原地。經動員后仍不願返回的,應請有關單位、部門來人做好工作,接回上訪人員。對人數眾多、所反映問題確屬嚴重的集體上訪,有關單位、部門領導要親自出面做工作,認真接待處理。
第七條 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集體上訪,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處理。
第八條 接待部門及工作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聽取上訪人員的陳述,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對合理的要求,要盡快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向群眾作出解釋﹔對不合理的要求,應作出說明,對經說明后仍堅持無理要求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第九條 要嚴格區分利用集體上訪為首鬧事的分子與受蒙蔽群眾的界限,對群眾要認真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對煽動群眾,為首鬧事的分子,要依照有關法律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是黨員干部的,由有關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處理集體上訪,要貫徹分級負責原則,就地解決問題。地(市)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集體上訪揭發的問題,一般交下一級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並要求報告處理結果。問題嚴重的可派人協助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縣(市)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集體上訪揭發的問題,要直接派人與有關單位、部門共同查處,一般不得下轉。如因敷衍塞責、推拖不辦而激化矛盾,導致越級上訪或重復上訪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集體上訪案件,承辦單位調查處理后要將處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交辦機關對報來的結果要嚴格把關,認真審理,對事實沒有查清、處理不恰當、問題未落實的不能了結。
第十三條 對集體上訪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后,承辦單位要及時在適當范圍公布查處結果,征求群眾意見。對群眾提出的不同意見,要認真研究,確屬合理的應予採納。
第十四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交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集體上訪揭發的問題,要加強跟蹤督辦。對重要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要派人進行具體指導。
第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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