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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建立巡視制度的試行辦法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1996年3月13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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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省(部)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職能作用,經中央批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已作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部級干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的規定。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這一制度,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巡視干部的選派
1 參加巡視的干部從已經離開領導崗位的正部級干部及個別副部級干部中選派。要挑選黨性強,作風好,敢於堅持原則,年齡在70歲以下,健康狀況較好和有較高社會聲望的老同志參加巡視工作。
2 參加巡視的具體人選,由中央紀委辦公廳會同干部室提出名單,征求中央組織部意見,由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確定。
3 每次巡視時間根據任務需要確定。
二、巡視干部的任務
1 了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政治紀律的情況。
2 了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廉政情況。
3 將巡視情況直接報告中央紀委,重要情況由中央紀委報告黨中央。
三、巡視干部的職權
1 列席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部(委)黨組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2 直接找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班子成員談話。
3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找有關人員談話。
4 查閱會議記錄和有關材料。
四、巡視干部的紀律
1 巡視干部執行中央紀委規定范圍內的任務,不干預被巡視地方或部門的工作。
2 巡視干部不承辦案件,不處理具體問題,對所到地方或部門的工作及發現的問題不作個人表態。
3 嚴格要求自己,帶頭執行中央提出的關於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4 輕車簡從,深入實際,聯系群眾,多方面聽取意見,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匯報。
五、巡視干部的管理
1 巡視干部直接對中央紀委常委會負責。
2 中央紀委辦公廳負責巡視干部的組織、聯絡、協調和情況綜合工作。
3 巡視工作期間,由中央紀委有關紀檢監察室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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