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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轉發《中央統戰部、國務院宗教局關於制止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見》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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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統戰部、國務院宗教局關於制止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目前,不少地方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成風,且有繼續蔓延之勢,必須堅決制止。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政治上著眼,按照有利於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有利於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有利於保持社會穩定,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原則,對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問題,認真調查研究,區別情況,進行堅決、穩妥的專項治理。

  
中央統戰部、國務院宗教局關於制止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宗教政策的進一步落實,各地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恢復和開放了相當數量的佛道教寺觀,基本滿足了信仰佛道教群眾進行正常宗教活動的需要。在各級政府宗教工作部門的行政領導下,這些寺觀建立了管理組織,制定了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正常宗教活動,舉辦社會公益事業,在保護文物、維護社會穩定、支援經濟建設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工作。1994年國務院頒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之后,各地普遍開展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等工作,使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軌道。然而,近幾年來,不少地方出現了亂建廟宇、濫造露天佛像(包括神像)之風,形成了一批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門管理之外的、非法的宗教活動場所。據18個省、直轄市統計,目前經批准開放佛道教活動場所5000余處,而亂建的廟宇已達40000余處,露天佛像120余座。在一些大中城市和風景名勝區,出現了規模龐大的廟宇群或露天佛像。這些亂建的廟宇和佛像,大多是海內外企業或個人,有的甚至是國內地方政府部門以各種名義興建的以贏利為目的的游覽設施,其中不少建筑不倫不類,非佛非道,文化品位低劣。一些地方為了招攬游客,大搞開光慶典和所謂的宗教活動,借機斂財,甚至雇用假僧假道公開從事抽簽、卜卦等迷信活動。這種隻圖經濟利益不顧社會影響的錯誤做法,嚴重違背了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擾亂了正常的宗教活動,褻瀆了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損害了我國宗教的聲譽和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引起了佛道教界人士的強烈不滿。同時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財力和資源的巨大浪費,十分不利於依法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更不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鑒於上述情況,現對制止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進行一次專項治理。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政治上著眼,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看待這一問題,加強領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這股亂建廟宇、濫造露天佛像之風。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宗教局、建設部、國家旅游局下發的《關於制止濫建露天佛像的通知》(國宗發〔1994〕116號)和國務院宗教局《關於制止亂建佛道教寺觀的通知》(國宗發〔1994〕123號)的精神。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組織力量,對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情況進行一次認真、徹底的調查,摸清底數,研究具體處理方案,確定目標責任,有計劃有步驟地對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進行專項治理,爭取在近期內取得明顯的成效。

  在專項治理中,要加強對黨政干部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教育,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要重申黨的紀律,共產黨員不能信教,不能帶頭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宗教搭台、經濟唱戲”的口號是錯誤的。各地黨政領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支持、參與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活動,違者應追究責任,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在專項治理中,既要堅決果斷,積極工作,又要慎重穩妥,切忌簡單急躁﹔既要堅決制止和治理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成風的問題,又要防止違反宗教政策,任意拆毀寺廟。要做好信教群眾的思想工作,爭取信教群眾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引發新的矛盾。按規定程序批准修建的佛道教寺觀和露天佛像,不屬清理范圍。各地有關的宣傳報道稿件應經省級黨委統戰部門或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審查。

  二、嚴格控制新建寺觀和露天佛像。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由宗教團體申請,經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審核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鑒於現有佛道教寺觀已基本滿足了信教群眾進行正常宗教活動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觀。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需新建寺觀,須從嚴掌握,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建造廟宇和露天佛像,必須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向所在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建造廟宇。各地要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過程中,對現有寺廟進行甄別,凡屬亂建的廟宇,一般不予登記。

  原則上禁止任何部門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佛道教界確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事務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宗教局審批。在風景名勝區內建露天佛像,還必須按照建設部1993年12月20日下發的《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由省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宗教工作部門,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設部和國務院宗教局審批,並應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凡不按政策申報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撤銷該項目。

  各地應堅持宗教與經濟技術合作相分離的原則,不得批准以附加修建廟宇和佛像為條件的引資開發項目。

  三、妥善處理未按規定批准已建成的廟宇和露天佛像。未按規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大規模廟宇群,應首先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動,然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妥善處置的辦法。

  未按規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廟宇,原則上不得塑佛、神像,不得置功德箱,不得開展宗教活動,可改作他用,如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群藝館、學校等。如果當地沒有批准開放的佛道教活動場所,而群眾有迫切要求,該廟宇又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原則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商同級宗教工作部門審核,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宗教局備案后,可作為宗教活動場所開放,在當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道人員管理使用。

  未按規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隻作為人文景觀使用,必須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動﹔或者交由當地寺廟宮觀管理。嚴禁利用佛、神像從事褻瀆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游藝娛樂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對近幾年來建成的為數眾多的農村小廟,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別對待。其中少數符合佛道教儀軌,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原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后,可辦理批准手續,作為宗教活動場所開放、管理﹔由企業和個人管理的小廟,不得進行宗教活動,可改作他用﹔對由神漢、巫婆和其他迷信職業者控制的小廟堅決取締﹔對屬於當地民間信仰的小廟,應由當地黨委、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調查研究,採取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凡上述明確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都必須依法進行登記。

  四、保障宗教界合法權益,爭取僧道人員支持、配合專項治理工作。對屬於落實政策范圍的寺觀要由黨政領導牽頭,協調各方抓緊解決。對於信教群眾要求強烈,拖了多年的老大難問題,各地要從政治上著眼,下決心解決好。同時要堅決糾正侵犯佛道教寺觀合法權益的現象,切實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在專項治理中,要注意發揮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教育僧道人員遵紀守法,自覺抵制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不正之風,不得為亂建的廟宇和露天佛像工程搞募捐、化緣活動﹔不得為其開光、剪彩、題詞、挂匾﹔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股份制”、“外商投資”、“租賃承包”寺觀的活動。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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