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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6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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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以下簡稱全國性評獎)發展很快,目前各類常設的全國性評獎就有300多項。總的看,評獎活動對繁榮文藝、新聞、出版事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獎項過多、重復設置以及評獎不規范、不公正、質量不高、亂收費等問題。為加強管理,進一步做好全國性評獎工作,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國性評獎要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要努力提高評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發揮正確導向和示范作用,有利於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榮宣傳文化事業。
二、在全國范圍內對文藝、新聞、出版領域的人物、作品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行業、跨系統評獎,或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名稱的評選活動,為全國性評獎,其獎項管理由中央宣傳部負責。舉辦全國性評獎須報中央宣傳部審批立項。未經批准立項不得舉辦,宣傳媒體不予報道。
三、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可主辦全國性評獎。其他部門和單位認為確有必要舉辦的,須按評獎內容與可主辦全國性評獎的有關部門或單位聯合申報、舉辦,特殊情況個案處理。各行業系統內人物、作品的評獎,由該行業系統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四、可主辦全國性評獎的部門和單位,要本著必要、精簡的精神,對現有的全國性評獎項目進行清理,於今年11月底前將需要繼續舉辦的常設全國性評獎項目向中央宣傳部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后未予批准的評獎項目即行取消。
五、全國性和國際性藝術節、影視節文藝評獎的立項,分別由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歸口申報。國際性藝術節、影視節文藝評獎,須先征得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同意,然后再申報立項。
六、與港、澳、台機構合作舉辦全國性評獎,須先征得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然后再申報立項。
七、有外國人員、作品參加的全國性評獎,須先征得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同意,然后再申報立項。
八、舉辦一次性全國性評獎,須由可主辦全國性評獎的部門和單位在6個月前申報立項。未經批准不得舉辦。
九、主辦全國性評獎的部門、單位要制定評選辦法,對評獎宗旨、范圍、標准和評選機構的組成、評選程序、獎項設置、資金來源、獎勵形式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並對評獎結果負責。
十、組織全國性評獎,不得向參評者收取報名費、參評費等費用。主管部門要對評獎活動的經費來源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獎工作要遵守規定,公正廉潔,嚴禁不正之風。對以評獎為名謀取私利的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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